河南发布10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本报讯(记者 郭海方)3月14日上午,省工商局公布了2015年我省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擅自发送手机商业信息案
2015年3月18日,信阳市工商局接到举报,反映信阳某房地产公司在销售商品房过程中,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发送不真实的手机短信,欺骗消费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50000元。
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权案
2014年11月24日,焦作市工商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某银行在办理房产抵押贷款业务过程中利用合同格式条款转嫁房屋他项权利登记费用,侵害消费者权益。工商局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45000元,罚款145000元的处罚决定。
消毒餐具收费案
2015年5月11日,登封市工商局接到举报电话,反映嵩山路北段某饭店涉嫌强制或变相强制消费者使用收费一次性消毒餐具。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罚款10000元的处罚。
篡改电动车电池生产日期案
2015年10月19日,长葛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经营门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一批有标注生产日期为2015年10月20日的不同型号的铅酸电池、铅碳电池,系当事人篡改了生产日期。依据《消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工商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980元,罚款6000元的处罚。
“雨前茶”未采先卖案
2015年3月30日,信阳市工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淘宝天猫网站的一家“食品专营店”涉嫌虚假宣传。工商部门认定该百货公司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行为,遂以《消法》有关规定,责令该百货公司停止虚假宣传行为,并罚款10000元。
电动车购车自燃案
2015年9月1日,郑州市金水工商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其在某车行以30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电动车,使用不到一个月就发生了自燃,要求该车行退款,但车行却以消费者自己使用不当为由拒绝退款。依据《消法》应由该车行承担举证责任。经调解,该车行最终答应赔偿消费者一辆新的电动车。
商场标价涉嫌欺诈案
2015年9月29日,消费者张先生在禹州市某超市购买了2桶“康师傅老坛酸菜”牛肉桶面。结账时,张先生发现价格和标价不一样。店内标签价格是3.80元/桶,而结账价格为4元/桶。两桶方便面,超市多收了0.40元。张先生以受到欺诈为由,于2015年9月30日向禹州市工商局投诉。经调解,该超市赔偿张先生500元。
预付卡消费案
2015年3月5日,消费者张先生向驻马店市工商局投诉,称其以前在当地某商务宾馆办了一张充值会员卡,卡内还有上千元的金额未消费,最近被该宾馆告知换老板了,不让再继续使用会员充值卡。经调解,该宾馆当场退还张先生剩余款项2200元,并向张先生表示歉意。
汽车发动机故障案
2015年7月13日,信阳市平桥区的李女士到市消协投诉,称其于2014年8月在平桥区某汽车贸易公司购买一辆新福克斯轿车。在使用至2015年4月份时,发现发动机故障灯亮起,车身发生剧烈抖动,伴有异响。销售商更换了发动机,但提车后又出现同样的故障。消费者提出换车要求,销售商拒绝更换,只给予维修。经调解,销售商从汽车发动机更换后重新计算“三包”期,并延长“三包”期三年,整车延保二个月,销售商一次性支付消费者2000元交通补助金和1000元修理卡。
快递物品丢失赔偿案
2015年7月27日,消费者刘某向安阳市文峰区消协投诉称,自己将价值为6800元的工艺品通过某快递公司快递到外地,时间过去一个多月后对方仍未收到快递物品,向快递公司索赔却遭到拒绝。经调解,快递公司按照实际损失赔偿消费者6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