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两检察案例入选保护黄河水安全全国典型案例
中新网河南新闻4月13日电 4月12日,首届服务保障黄河国家战略检察论坛在郑州举行。会上,最高检和水利部联合发布检察监督与水行政执法协同保护黄河水安全典型案例,其中河南两检察案例入选。
本次发布的保护黄河水安全全国典型案例共11件,其中刑事检察案例2件,公益诉讼检察案例9件。河南省入选的两检察案例分别是河南省灵宝市姚某强非法盗采黄河支流河砂刑事公诉案、河南省检察机关督促整治跨省界浮舟侵占黄河干流河道行政公益诉讼案。
河南省灵宝市姚某强非法盗采黄河支流河砂刑事公诉案
2016年至2022年5月期间,被告人姚某强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刘某某、胡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采用水泵、采砂船抽砂等手段,在河南省灵宝市西闫乡沙河(黄河支流)河道非法采砂,严重危害黄河流域生态及河势稳定。姚某强将非法采挖的河砂对外销售,销售金额398万余元。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另查获尚未及出售的黄河河砂490.24吨,价值2.7万余元。
针对此案,洛阳铁路运输检察院应公安部门邀请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收集固定销赃数额等证据。2023年1月11日,洛阳铁检院按照河南省环境资源审判集中管辖规定,对姚某强以非法采矿罪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公诉。1月17日,郑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对本案作出判决,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全部事实和量刑建议,判处姚某强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对于非法采砂的船只等作案工具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姚某强当庭表示认罪认罚。
针对本案反映出的监管不到位、查处不及时等问题,洛阳铁检院依法向灵宝市西闫乡人民政府发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建议加大巡查力度,加强协作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目前,该地持续多年的采砂乱象已得到有效遏制。
河南省检察机关督促整治跨省界浮舟侵占黄河干流河道行政公益诉讼案
2012年,为解决东明黄河大桥大修期间交通通行问题,黄河水利委员会批准在河南省濮阳县与山东省东明县间的黄河河面上架设临时浮桥,要求大桥大修完成后,建设单位及时拆除浮桥及附属设施,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政府、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政府分别作出书面承诺。2018年7月,山东省东明县某浮桥公司(以下简称浮桥公司)作为建设单位仅将浮桥拆解,但未将浮舟和拖轮清除出黄河河道。2021年黄河汛期期间,浮舟和拖轮被冲离原停放地点,后被浮桥公司拖至东明黄河大桥下游黄河河道濮阳段岸边,现场停放的9组浮舟,每组浮舟长33米,宽36米,重约380吨,严重侵占河道岸线,影响行洪安全。黄河水利委员会河南黄河河务局(以下简称河南河务局)等相关部门多次督促浮桥公司纠正违法行为,并处行政罚款,但浮桥公司仅缴纳了罚款,浮舟和拖轮一直未撤离黄河河道。
2022年1月,依托“河长+检察长”制协作机制,河南省河长制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河长办)、河南河务局先后将水利部督办的该问题线索移送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河南省检察院)。鉴于该问题存续时间较长且涉及两省两县,河南省检察院经研判后启动一体化办案机制,指导河南省检察院郑州铁路运输分院(以下简称郑州铁检分院)进一步调查取证,指定濮阳市县两级检察机关协助做好与当地政府、群众沟通协调工作。同时,河南省检察院及时向最高检汇报案情,请最高检协调山东省相关检察机关给予配合。随后,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检察院积极协助核查浮桥公司相关信息。
2022年4月,为确保办案效率、质量和效果,河南省检察院交郑州铁检分院立案办理。经与省河长办、河南河务局联合实地现场调查,查阅行政执法资料,检察机关依法查明案件事实,固定相关证据。根据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河南省黄河河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濮阳县人民政府作为属地政府对辖区黄河河道管理、保护、治理和防洪工作负有监管职责。郑州铁检分院向濮阳县人民政府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防汛抗洪主体责任,尽快处理该处河段浮舟侵占黄河河道岸线影响行洪、破坏黄河生态环境问题,并排查辖区内其他类似情形。
在各级检察机关、水利部门、河务部门及濮阳县政府共同努力下,该案问题已全部整改到位。最高检认为,检察机关在该案中立足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充分发挥一体化工作机制优势,依托“河长+检察长”制与河长制成员单位密切配合,协同治理,为维护黄河安澜作出积极贡献。(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