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8年上半年全省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情况的通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
为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部署,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扎实推进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工作,根据我委水价改革工作通报制度规定,现将2018年上半年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工作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调整工作进展情况
至6月底,我省的郑州、新乡、安阳市区、商丘、驻马店、鹤壁、济源、洛阳、焦作、周口、漯河、开封、许昌、三门峡、平顶山、信阳、濮阳等17个省辖市和固始、巩义、鹿邑、永城、长垣、新蔡、兰考、汝州、滑县等9个直管县市,已先后完成了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调整任务。其中濮阳市、新郑市于今年6月出台了调整文件。
目前,南阳市、邓州市和安阳市所辖两县(市)仍未完成调整任务。其中:南阳市政府待开会审议;林州市、汤阴县已发出二次公告。
二、务必尽快完成调整任务
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是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加强环境保护、深化价格改革的重要举措。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对调整污水处理费提出了明确要求,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发[2016]19号)明确规定“2016年底前,市县污水处理费标准要调整到位”。
国家和省委、省政府规定的工作期限已经过去了一年半,仍有二市两县未完成调整任务,影响了全省总体工作进度,现予以通报批评。南阳、邓州市及安阳市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贯彻新发展理念,增强改革的责任感、紧迫感,勇于担当、敢于作为,加快工作进度,确保今年三季度完成调整任务。
已经完成调整任务的市县,要加强跟踪问效,确保已经出台的价格政策落实到位。
2018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