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污染环境 济源一老板被判有期徒刑六个月

16.01.2015  10:27

去年12月25日,济源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以污染环境罪,依法判处卫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这是济源近年来以污染环境罪判处的第一起刑事案件。

据了解,2013年6月起,卫某某未经环保等部门审批,在山区老家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烧结锅炼粗铅锭生产工艺冶炼粗铅,并于10月试生产。因该炼铅窝点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严重污染周边环境,群众向市长热线举报。济源市环保局根据举报线索现场检查,发现该炼铅窝点正在生产,工人闻讯而散。

执法人员对厂内废水收集池中的水和水淬渣进行了采样,经检测,发现水和水淬渣中铅、砷、镉等重金属严重超标,涉嫌构成刑事犯罪,随即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济源市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东方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