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女警打着“出书”幌子受贿 一审被判10年
27.05.2014 15:58
本文来源: News.He-nan.Com
◎不小心办了“双护照”
崔某静2007年5月至2012年6月任汝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股股长。股长的光环被摘掉,是因为一份举报到汝州市公安局纪委的材料。
据崔某静供述,2011年,她认识了汝州市某医院院长宋某,之后,宋某委托她为张丽(化名)办理护照,给了她2万元现金和4瓶神功酒,宋某之子也给了她近万元。后来,崔某静帮助张丽办理了护照和港澳通行证。
2012年4月,张丽持在汝州办理的港澳通行证赴港过关时,被深圳警方将证扣下,原因是张丽持有双重户口、双重护照、港澳通行证。张丽在深圳还有一个户口,名字是张某某。深圳警方要求,张某某在规定期限内将汝州户口、证件注销。
◎让对方帮忙“售书”被举报
崔某静供述,2012年5月,她去深圳见了张某某,将证件取回,并让她早日到平顶山市公安局说明情况。
“回来之后,张某某通过短信、电话与我多次联系沟通,请求我帮助她,不要让她到平顶山市公安局去说明情况,但是要把护照注销。我向她提出了让她帮我销售15万元的书的要求,她同意了。”崔某静说,她于是草拟了一份传真给张某某,让张某某签字后再传真给她,但张某某没有给她发传真,而是说要带钱到汝州和她见面,让她帮忙打点此事。“没过几天,张某某将之前我发给她的协议材料交给了汝州市公安局纪委投诉我”。
2012年6月27日,汝州市公安局纪委给崔某静下达了因违纪停止执行职务的通知书。被停职后,崔某静退给宋某3万元。
◎女警将退还的20万贿款又拿回
此前的2007年,汝州某房地产公司董事长孙某到汝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股办理护照时,要随母姓把自己的名字改成丁某。改好后,崔某静给丁某办理了护照和港澳通行证。为感谢崔某静,丁某通过公司副总陈某给她20万元。被停职后,崔某静联系陈某,将20万元退还给他“暂时保管”。2012年7月,崔某静又将20万元拿回。
“听说崔某静因给深圳一个女孩办护照索钱被公安局纪委查处了,她为避风头,把20万元先放回陈某那儿。后来,她感觉没啥事儿了,就又把那20万元要走了。到目前为止,崔某静没有把那20万元退还给我。”丁某称,当初安排陈某找崔某静帮他办理护照时,陈某曾告诉他说,崔某静想以出书的名义让他出20万元,他于是让陈某拿了20万元给崔某静。
判决结果
女警一审被判10年
宝丰县人民法院查明,汝州市公安局纪委的材料证实,崔某静书写的情况说明显示,在帮助张某某处理护照注销过程中,张某某提出帮她销售15万元的书,后张某某将崔某静草拟的协议交给了公安局纪委。
法院认为,崔某静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案发前,崔某静主动退赃3万元,可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查明,崔某静将20万元暂时退还给陈某保管的行为不能认定为退赃,并且该受贿事实是检察机关在调查期间所掌握的,不符合投案自首的法律规定。
4月23日,宝丰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崔某静有期徒刑10年,赃款20万元予以追缴。
以案说法
“雅贿”同样是受贿
针对以销售图书为幌子受贿的情形,郑州市中院刑庭一名法官介绍,一些行贿人与受贿官员热衷于“雅贿”,收受珍奇古玩或者字画,或者借机卖书、拍卖赝品,不像收现金那么直接,受贿和变现手段隐蔽多样,是在混淆“正常爱好”、“人情往来”与“收受贿”的界线。
法官称,不管受贿人收受的是哪种形式的财物,只要形成其非法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证据链,一样认定为受贿。 记者沈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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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5.2014 15:58
故
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