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辉超市卖过期啤酒 消费者索10倍赔偿
在永辉超市买“燕京啤酒”和油辣子,不想全是过期食品。今天上午,沈先生在超市购买过期食品终审被判获得10倍赔偿,这是本市首度将知假买假者认定为消费者。法院认为,商家出售过期食品是自身行为存在瑕疵,与消费者行使权利的次数无关。按照最高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今天法院首度认定知假买假者属于消费者。
永辉买到过期食品 消费者索10倍赔偿
2012年12月3日,沈某在永辉马家堡分公司购买了15瓶“燕京”牌10度小精品啤酒和5瓶“圣寿”牌家乡油辣子。啤酒生产日期为2011年12月6日,保质期为360天;油辣子的生产日期为2011年11月7日,保质期为12个月,俩产品均已过保质期。
为此,沈某起诉永辉索取10倍赔偿。
一审时,永辉辩称,沈某不属于消费者,其明知商品过期还自愿购买,买卖合同合法成立,并且沈某不能证明购买的产品就是涉诉产品,而且他也并未举证因过期食品而受到了损害。
此后,一审法院判决永辉承担10倍赔偿责任。判决后,永辉提出上诉,认为沈某不是普通消费者,根据其近一年的索赔、投诉情况来看,沈某应属职业行为。沈某此次有可能是重复购买,将未过期商品代替为过期商品进行索赔,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消费者明知有问题购买 经营者也要担责
一中院审理认为,食品安全已经成为衡量人类生活质量和国家法律的一个重要方面,食品生产经营者应该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
本案中,沈先生在永辉超市购买正常销售的食品,支付了相应对价,通过合法手段进行消费,即可认定为消费者。作为食品经营一方的永辉商业公司和永辉马家堡分公司,将不符合标准的食品销售给消费者,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构成危险,应该承担责任。
沈先生作为消费者,有权依法行使权利,消费者行使权利的次数,主要取决于经营者销售的食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对消费者身体构成危害,而不能因为消费者行使权利的次数即否定其消费者的身份或者认定其为职业行为。
永辉超市提出的抗辩意见缺乏证据支持,法院不予认可。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今年1月发布的《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司法解释)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按照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今天法院首度认定知假买假者属于消费者。
永辉买到过期食品 消费者索10倍赔偿
2012年12月3日,沈某在永辉马家堡分公司购买了15瓶“燕京”牌10度小精品啤酒和5瓶“圣寿”牌家乡油辣子。啤酒生产日期为2011年12月6日,保质期为360天;油辣子的生产日期为2011年11月7日,保质期为12个月,俩产品均已过保质期。
为此,沈某起诉永辉索取10倍赔偿。
一审时,永辉辩称,沈某不属于消费者,其明知商品过期还自愿购买,买卖合同合法成立,并且沈某不能证明购买的产品就是涉诉产品,而且他也并未举证因过期食品而受到了损害。
此后,一审法院判决永辉承担10倍赔偿责任。判决后,永辉提出上诉,认为沈某不是普通消费者,根据其近一年的索赔、投诉情况来看,沈某应属职业行为。沈某此次有可能是重复购买,将未过期商品代替为过期商品进行索赔,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消费者明知有问题购买 经营者也要担责
一中院审理认为,食品安全已经成为衡量人类生活质量和国家法律的一个重要方面,食品生产经营者应该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
本案中,沈先生在永辉超市购买正常销售的食品,支付了相应对价,通过合法手段进行消费,即可认定为消费者。作为食品经营一方的永辉商业公司和永辉马家堡分公司,将不符合标准的食品销售给消费者,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构成危险,应该承担责任。
沈先生作为消费者,有权依法行使权利,消费者行使权利的次数,主要取决于经营者销售的食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对消费者身体构成危害,而不能因为消费者行使权利的次数即否定其消费者的身份或者认定其为职业行为。
永辉超市提出的抗辩意见缺乏证据支持,法院不予认可。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今年1月发布的《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司法解释)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按照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今天法院首度认定知假买假者属于消费者。
【责任编辑:张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