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水污染防治领域推进PPP模式
针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剃头挑子一头热”的窘境,财政部、环境保护部日前决定对水污染防治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操作流程作出明确规范,并明确“逐步将水污染防治领域全面向社会资本开放”。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6日从环境保护部获悉,两部门已联合印发《关于推进水污染防治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
《意见》提出,水污染防治领域推广运用PPP模式,以费价机制透明合理、现金流支撑能力相对较强的存量项目为主,适当兼顾部分新建项目,充分考虑不同地区、不同流域和湖泊、不同领域项目特点,对纳入国家重点支持江河湖泊动态名录或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等相关资金支持的地区,采取差异化的合作模式与推进策略,率先推进PPP模式。
环保部规划财务司司长赵华林对记者表示,目前,在水污染防治领域,流域综合整治、安全饮水保障、环境监测等环境公共产品和服务项目主要以政府投资为主,投入能力有限,水污染治理有成效,但成效不显著。
赵华林介绍,目前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领域存在模式不清晰、投资回报机制不健全、公平安全的社会资本投资环境不完善、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的机制不规范等问题。
《意见》以建立稳定的投资回报机制、健全公平安全的投资环境、优化社会资本投入的引导机制为重点,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水污染防治项目建设和运营,提高社会资本环境保护投入的积极性、主动性,破解社会资本投入的关键瓶颈,拓宽水污染防治项目融资渠道。
传统的环境保护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领域主要是以城市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处置为主,一般采用BOT、TOT等模式。
赵华林介绍,《意见》明确了水污染防治项目的边界范围,拓展到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湖泊水体保育、河流环境生态修复与综合整治、湖滨河滨缓冲带建设、湿地建设、水源涵养林建设、地下水环境修复、污染场地修复、城市黑臭水体治理、重点河口海湾环境综合整治、入海排污口清理整治、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业园区污染集中治理(含工业废水毒性减排)、环境监测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等领域。鼓励对项目有效整合,打包实施PPP模式,提升整体收益能力,扩展外部效益。
对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边界和回报机制等问题,《意见》明确,在水污染防治领域形成以合同约束、信息公开、过程监管、绩效考核等为主要内容,多层次、一体化、综合性的PPP工作规范体系,实现合作双方风险分担、利益共享、权益融合。
“建立投资回报机制是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基本前提。”赵华林说,由于水污染防治项目具有公益性,收益率比较低、回收周期较长的特点,决定了其很难在短时间内获得持续稳定的资金回报。《意见》强调社会资本稳定投资回报机制的建立,在因地制宜综合采用使用者付费、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政府付费等方式基础上,针对环境保护项目特点,提出鼓励捆绑、资源组合开发等盈利模式创新。
对于社会投资者关心的资金供给问题,《意见》明确提出了优化调整专项资金使用方向,逐步从“补建设”向“补运营”、“前补助”向“后奖励”转变,扩大资金来源渠道,对PPP项目予以适度政策倾斜。资金使用方式将从投资补助、贷款贴息为主拓展到综合采用财政奖励、投资补助、融资费用补贴、政府付费等方式,支持水污染防治领域PPP项目实施落实。
赵华林表示,除专项资金外,积极创新金融产品与服务,也是为PPP项目提供融资支持的重要途径。一是建立向金融机构推介PPP项目的常态化渠道,鼓励金融机构为相关项目提高授信额度、增进信用等级,提升PPP项目融资能力。二是支持开展排污权、收费权、政府购买服务协议及特许权协议项下收益等质押担保融资,提升PPP项目融资担保能力。三是鼓励社会资本建立环境保护基金,重点支持水污染防治领域PPP项目。
“PPP是持久的婚姻,而非一场简单的婚礼,需要政府和社会资本长期的合作。”赵华林认为,为此需要发挥第三方中介机构的作用,为政府和社会资本提供交易咨询服务是降低PPP项目风险、保障公平公正的重要途径。
《意见》提出了培育第三方专业机构,完善咨询中介市场,鼓励采用第三方支付体系。在PPP项目实施过程中,鼓励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包括实施方案编制、采购文件起草、项目协议拟定等涉及技术、财务、法律、商务等综合性的咨询服务,兼顾政府和社会资本双方利益,确保水污染防治PPP项目顺利实施。(章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