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施行 建设项目要避让水土流失重点区域
06.12.2014 16:48
本文来源: 人民政府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已于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办法》对水土保持的规划、预防、治理、监测和监督、法律责任等作了相应规定。
《办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依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提出本行政区域的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报本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生产建设项目选址、选线,要避让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无法避让的,要提高水土流失防治标准,减少工程永久或者临时占地面积,加强工程管理,优化施工方案和工艺,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范围,有效控制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办法》规定,由县级以上政府划定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山洪易发区的范围并公告。在这些区域取土、挖砂、采石的,个人将会受到最高1万元的罚款,单位会受到最高20万元的罚款。(记者 刘亚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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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2.2014 1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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