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公布典型案例 涉及集资诈骗、受贿、强制医疗

18.06.2014  10:49

  记者赵强实习生周坤锋

  河南省高院前天发布了9个参考性案例,用以指导全省法院审判,统一裁判尺度。

  这9个典型案例包括备受社会关注的河南圣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责人王雨集资诈骗案,以及省烟草局原局长郑建民的司机利用影响力受贿案。

  案例1

  非法集资导致7.7亿元未能兑付

  在2008年至2011年9月间,被告人王雨先后以个人名义和违法注册成立的河南圣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义,向社会公众吸纳了近百亿元资金,王雨除将集资所得款项用于偿还本金、投资和高息借贷外,大肆挥霍集资款用于个人及其家人生活消费,致使7.7亿元集资款不能兑付。

  该案其他被告人李某、闫某在担任圣沃部门主管期间,积极参与、协助王雨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二人合计参与非法集资3.4亿元,但并未侵占、挥霍集资款。

  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李某十年、闫某七年有期徒刑。

  解读

  集资诈骗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量刑时要看对集资款是否非法占有

  省高院有关负责人介绍,这是一起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非法集资案例,王雨以个人和圣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义非法集资97亿余元,其中7.7亿余元未能兑付,案发后追回1.72亿余元,造成实际损失5.98亿余元。在打击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根据被告人在非法集资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对集资款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和行为表现,实行区分定罪量刑。

  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且侵占集资款的被告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对于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有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其他被告人,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的,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这既符合刑法的“过限行为”理论,也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罚适用原则。

  案例2

  省烟草局原局长司机收钱“协调”单位购房

  被告人王某在河南省烟草局计划购买郑州市东区新办公楼时,利用担任河南省烟草局原局长郑建民司机、与郑建民形成密切关系的便利条件,从中积极协调,并最终促成郑建民在局长经理办公会上拍板决定购买枫华置业公司名下的温哥华大厦。

  被告人陈某、祁某在明知王某具有上述特殊身份的情况下,通过王某和郑建民之间的密切关系,积极撺掇枫华置业公司与河南省烟草局的房产交易,在交易成功之后获取枫华置业公司500万元巨额贿款,并与王某分赃。

  一审法院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认定被告人陈某、祁某构成本案共犯,分别判处七年和四年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二审维持原判。

  解读

  利用影响力受贿

  要看如何“影响”国家工作人员

  领导司机涉贪腐成为近期媒体关注焦点,省高院有关负责人介绍,利用影响力受贿是《刑法修正案(七)》规定的罪名,审判实践中,认定该罪不仅仅在于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关系密切,关键还要看行为人是否对国家工作人员形成非权力性影响力,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获取不当利益。

  另外,如何认定非密切关系人是否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共犯也是此类案件的难点,该案例对此也做了具体的阐释。

  据悉,河南省烟草局原局长郑建民,因多次收受他人现金、购物卡、照相器材、手表、房屋、金条等折合人民币2822.35万元,另收受美元3.58万元、欧元1.12万元,索取他人人民币65万元,被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案例3

  精神抑郁症患者杀子

  被判不负刑事责任

  李某某因长期患有精神抑郁症而产生自杀念头,2012年6月13日,李某某先将其7岁的儿子残忍杀死,又自杀未遂后报警投案。

  该案进入一审程序后,经鉴定,李某某在作案时正处于患病期间,随转入强制医疗程序,对李某某作出强制医疗决定,同时宣告李某某不负刑事责任。

  解读

  发现可能符合强制送医条件的

  法院应对其进行法医鉴定

  省高院有关负责人介绍,新刑诉法出台后,为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对强制医疗做了新规定。根据规定,精神病人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死亡、重伤,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法院可以决定强制医疗。

  该负责人介绍,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对被告人进行法医鉴定。经鉴定,被告人若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应当转入强制医疗程序,对案件作出处理。

  今后,强制送医不再是公安机关一个部门的事,其程序也将更加透明,各部门之间也将相互制约。

  (线索提供:马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