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首例校车严重超员案宣判 幼儿园老板及司机获刑

02.09.2017  08:44

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一辆核载19人的幼儿园校车,塞进了39名小朋友和1名工作人员(不包括司机),此辆严重超载校车在行驶中被交警抓个正着。近日,陵水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宣判,分别判处幼儿园老板刘某某及校车司机刘某某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该案是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11月1日实施后,海南首例校车严重超员获刑案。

2016年9月7日15时许,陵水县民办金星幼儿园老板刘某某安排校车司机符某某驾驶一辆中型专用校车送幼儿园小朋友回家,在陵水县三才镇散山村路口被正在进行路查路检的陵水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经当场查验,该辆中型专用校车核载19人,实载41人(39名学生、1名幼儿看管员和1名司机),超员率超过100%。

陵水县法院审理认为,校车司机符某某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行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金星幼儿园老板刘某某对司机符某某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也构成危险驾驶罪。

近日,陵水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分别判处符某某、刘某某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

校车原本是为了让学生上下学更方便、更安全,然而,校车超载等危险驾驶行为却让校车变得“不安全”。

据海南省交警总队相关负责人介绍,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扩大了危险驾驶罪的入罪范围,将“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的行为也纳入刑法调整范畴。除了校车,从事运输的旅客车辆如果出现严重超载的行为,也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校车严重超载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之前,校车严重超载只是受到单纯的行政处罚,入刑后,校车严重超载将面临刑事处罚。”该负责人介绍,刑法修正案(九)特别将“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人”均列为责任主体,这意味着,校车、客车出现严重超速超载等违法行为时,将不再仅仅追究驾驶员的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及管理人将视具体情况被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