柘城男子经济紧张起歹意 微信敲诈他人受刑罚

17.02.2016  10:00

  近日,柘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一起敲诈勒索案,判处郭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两万元。

  被告人郭某2013年在柘城县某公司工作期间,曾在柘城县吕某所经营的饰品店买过礼品,认识了吕某并留有其微信号。2014年12月份郭某被单位辞退,辞退后郭某因经济困难,遂起敲诈吕某之念。不久,郭某加了吕某的微信号,多次给吕某发微信称“你的孩子在幼儿园上学,我要五万元,如果不给要么撕票要么卖人”等信息,向吕某索要现金五万元。吕某刚开始有所顾虑,准备满足歹徒的要求,后在家人劝说下报警,郭某随即被抓获归案,敲诈未能得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微信威胁等手段,向被害人吕某强行索要现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由于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遂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作出上述判决。

  办案法官提醒读者,一旦遇到敲诈勒索,最好的处理办法就是及时报警,并配合警方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否则,你越怕事,越不敢声张,不法之徒就越嚣张,要相信警方能为你提供安全的保护,只有在这样的情况下,坏人才不敢威胁侵害你。

  (李亚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