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POS机,刷完3万多元“跑”到别人账户?
顶端新闻·大河报 吕高见
这段时间,在郑州工作的熊先生遇上了蹊跷事儿。他通过大河报邻妹妹小程序向邻妹妹反映,用自己网购回来的POS机注册认证后,刷卡3万多块钱,竟然一股脑进了别人的账户,他一下子慌了。究竟怎么回事?这钱还能追回来吗?
◆刷完39000元进了别人账户
35岁的熊先生,老家在湖北石首,目前在郑州工作。
他介绍,3月初从微信上,一个代理POS机业务员那里网购了一款名叫“付临门”的POS机。付临门总部在上海,郑州有付临门支付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付临门河南分公司”)。3月18日咨询业务员开通注册后,不料第一次刷POS机就出问题了。
熊先生说,3月19日晚7点多刷的卡,信用卡39000元扣款信息很快就发给他了。但自己银行卡没有收到到账提醒信息,然后就立即联系业务员和平台。随后,经过仔细检查POS机,才发现是二手机并被注册在使用状态。
“我当时就蒙了。”熊先生坦言,之所以这样认为,是因为POS机背面旧的,正面屏幕下方显示付临门用户汪某,也就是说这笔钱进了别人账户。当时给付临门平台400服务热线及推销POS机的业务员联系,对方表示1至3个工作日进行处理。后又让他提供身份证、银行卡等相关资料,并表示,汪某也愿意退还这笔款,正在走程序。
可是最后平台再联系汪某时,对方关机,处于联系不上状态。无奈,这笔钱一直不知道该如何讨回。
“因为POS机出现问题,才导致钱到了别人账户。”熊先生告诉记者,对方不退款,他只好报警。民警告诉他,不具备立案条件,让其走法律途径。“POS机我也认证了,为啥钱到了别人账户?至今,我都很纳闷,各方也都没有一个明确答复。”
◆销售方正帮客户处理此事
事情真如熊先生所说吗?对于此事,POS机方面的销售人员该如何回应?
3月31日上午,邻妹妹陪同熊先生一起,来到了位于郑州民航路附近的金航大厦9层,付临门河南分公司探访。
对于熊先生遭遇,业务员所在单位负责人田先生承认,POS机是他们卖的,是从付临门河南分公司购买的机器,新旧不确定,让付临门河南分公司提供汪某相关信息,对方也不提供,出了问题把责任全部推给他。
那么,后续该如何解决?田先生表示,目前已找好律师,正在和熊先生对接处理此事。
田先生的说法,却遭到付临门河南分公司相关负责人的否认。他说机器不是从他们那里购买,只是走的他们结算通道,如果想证明,可以让对方提供打款凭证。因涉及客户隐私,处于保密,他们无法提供汪某信息。不过他建议熊先生报警后,只要出示一个公安协查单,公司都能提供。目前汪某也联系不上,他们也很无奈。
当天邻妹妹也拨通了熊先生提供的汪某联系方式,电话接通后对方否认自己是汪某。
熊先生提供的交易信息显示,交易时间3月19日19:08分,交易金额人民币39000元。交易商户为武汉市会大汽车配件商行。
熊先生的信用卡未出账单明细表同时也显示,和上述交易信息相同。
4月1日早晨,邻妹妹辗转也联系到了武汉市会大汽车配件商行,相关负责人表示他们就没开通账户,汪某更不认识。
◆要找正规信誉较好的商家购买
公开资料显示,付临门支付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总部坐落于国际金融中心上海,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2011年获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
4月1日上午,邻妹妹联系到了付临门400服务热线,一名工作人员表示,经过客户注册的电话号码查询,目前看到绑定的是熊先生的卡,3月19日,并没有在付临门账号上刷过,不存在这笔交易。熊先生有可能办了四五个机器,并不一定是他们付临门的,不能光听他说。不过她表示,确实查到汪某3月19日晚有一笔39000元。从后台看,熊先生有自己的账号,但是他没有在自己账号刷,而是在汪某账号上刷的39000元,所以也不存在账号错了,应该说熊先生有他自己的刷卡机,汪某也有。那么,一台pos机能注册两个账号吗?工作人员回应,不行,一个刷卡机只能绑定一个身份证号码。他在汪某刷卡机上刷的,而没有在自己刷卡机上刷。
“这种情况可能属于经济纠纷,熊先生如果觉得有异议,我们可以向相关部门反映一下。”上述工作告诉邻妹妹。
邻妹妹搜索发现,近年来多地曾出现刷POS机出现的问题,市场上POS机品牌较多,且大多是网上购买,消费者一旦维权起来相对比较难。
对此,业内专家建议,商家或个人在找代办机构时,要找那些开办时间较长、信誉良好且有一定基础的机构,不要通过路边小广告随意办POS机,更不要找个人代办,要尽量多与出具证照等物品的机构保持联系,了解证照等物品的备案信息,防止他人偷换。
◆可进行起诉要求返还该笔款项
对此,河南国丰律师事务所郭红召律师接受邻妹妹采访时称,这个案例中,熊先生遭遇确实让人蛮同情的。但是熊先生要把损失追回来,倒是有两种法律途径。首先,业务员向熊先生推销POS机,因为POS机存在瑕疵或者业务员装机服务过程中存在问题,以致造成熊先生财产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及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业务员所在单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熊先生损失。
郭律师表示,其次,熊先生误将款项刷给他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汪某明显属于不当得利,其没有合法依据占有该笔款项,应该将这笔款项返还。熊先生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对方,要求对方返还该笔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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