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欠钱未用钱,却成了被执行人? 做这件事前要谨慎

18.09.2021  14:51

未借钱,也未用钱,却成了被执行人?

近日,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法院办理的一起案件中,李某奇因为在别人的借款合同中做了担保人,成为法院执行的对象。

李某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王某借款20万元,李某奇、毛某在借据上以担保人身份签字,负有连带清偿责任。因到期后未还款,王某将李某、李某奇、毛某作为被告起诉至管城区法院,经过法官调解,李某、李某奇归还这笔借款及利息。

随后在执行过程中,管城区法院执行一大队中队长白文才团队穷尽执行手段,最终在被执行人也是担保人李某奇处执行到案款本金及利息共计35万元。

未使用借款,但作为担保人仍然要承担还款义务。在法院执行工作中,经常遇到这样的案例。

在担保人看来,自己只是提供了担保,为什么却成了被执行的对象?该案承办法官告诉记者,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作为担保人或保证人,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担保或保证责任。

常见的有担保人用财产为他人进行抵押或质押,还有以人作为担保的。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以人作为担保的,当借款合同形成时,债权人和担保人之间就形成了保证合同关系。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实现保证合同关系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单独订立的书面保证合同,一种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民法典对保证合同的范围做出了规定,在第六百九十一条中,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在保证合同中要特别注意保证的方式。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有什么区别呢?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八条还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在民间借贷合同中,想要帮朋友做担保,一定要谨慎。即使愿意做担保人,也要慎用“连带”二字。(河南日报客户端记者 周青莎 通讯员 徐晓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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