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货车未买保险撞上摩托车 法院判决赔偿18万元

29.06.2016  12:56

  本报讯(记者 李葭 通讯员 郭彤影 白丞博)未买交强险的货车与无证无牌的摩托车相撞,事故导致摩托车主受伤,双方就赔偿问题两次闹上法庭。6月28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们来到镇平县对这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进行审理。

  据了解,2015年12月18日,薛某驾驶轻型货车在柳卢公路与唐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相撞,导致唐某受伤,车辆受损。由于薛某的车辆未购买交强险,唐某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该事故经镇平县交警大队认定,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

  2016年2月25日,唐某诉至镇平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薛某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12万元,赔偿其他损失75882.92元。镇平县人民法院于4月26日判决薛某赔偿原告唐某187752.21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求。薛某不服判决,遂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薛某认为唐某是否在县城居住,是否在石佛寺经商,均缺乏证据证实,原审法院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赔偿损失缺乏依据。由于城镇户口的赔偿金标准高于农村户口,请求法院依法改判按照农村户口标准计算赔偿数额;且原审法院对精神抚慰金的判决标准过高,与事故责任划分不符。

  由于双方当事人意见分歧较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调解不再进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当庭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南都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