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糖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河南省木糖生产许可现场审查工作,督促生产企业认真落实主体责任,进一步提高全省木糖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条例》、《河南省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起草了《木糖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对木糖生产许可审查工作要求进行了细化明确,现面向全省木糖生产企业、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以及有关行业协会等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建议。如有意见,请于2016年3月25日前回复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监管处。
联系人:王一凡
电话:0371-87519830
E-mail: [email protected]
2016年3月14日
《木糖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木糖是以玉米芯为原料,在硫酸催化剂存在的条件下经水解、脱色、净化、蒸发、结晶、干燥等工艺而制成的木糖。木糖申证单元为1个,在生产许可证上要注明获证产品申证单元及产品名称,即其他食品(木糖)。
二、基本生产工艺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工艺流程
原料清理→水解→中和脱色→净化→蒸发→结晶→分离→烘干→计量包装→成品入库。
(二)关键控制环节
原辅料验收;水解;结晶;卫生控制。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一)木糖纯度不达标、(二)重金属超标;(三)异物污染;(四)水分超标。
四、产品相关标准
国家标准GB/T23532-2009木糖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所用的原辅料必须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生产木糖的原料玉米芯必须符合适宜食用且无霉烂变质、无虫害、保证安全的要求。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的产品。
六、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企业厂房选址和设计、内部建筑结构、辅助生产设施应当符合GB14881的相关规定。
设有与企业生产能力、产品种类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应具备:原料处理车间、水解浓缩车间、结晶干燥车间、包装车间、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仓库、成品仓库、化验室、工作服、帽的洗涤间等生产场所。
生产车间设置应按工艺流程需要,有序而整齐地布局,应符合防火、防爆、防尘、温度和相对湿度的要求。生产车间和辅助设施的设置应根据生产操作区域清洁度的要求有效隔离(各区域应隔离完全,不得下部隔离顶部连通),工艺布局合理,车间内部隔断及地面材料应符合生产卫生要求。
生产车间依其清洁度要求应分为:一般作业区(原料处理车间、水解浓缩车间、外包车间、库房等场所)、准清洁作业区(结晶干燥车间)、清洁作业区(内包装车间)。清洁作业区必须达到10万级以上净化车间的要求。
更衣室应设在车间入口处,生产车间的更衣、洗手消毒、鞋靴消毒等设施应与生产能力(操作人员数量)相适应,清洁作业区入口应设置人流、物流卫生控制设施。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一)原料处理设施;(二)水解设备;(三)脱色设备;(四)净化设备;(五)浓缩设备;(六)结晶设备;(七)分离设备;(八)烘干包装设备;(九)水处理设备;(十)其他辅助设施。
七、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一)天平(0.1g);(二)分析天平(0.1mg);(三)可见分光光度计;(四)旋光仪;(五)马弗炉;(六)酸度计(pH0.01);(七)高效液相色谱仪(配有示差折光检测器和柱恒温系统)(八)干燥箱。
八、木糖质量检验项目表
木糖生产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出厂检验分别按照下列表格中所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并结合所执行的产品标准进行。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记的,企业应当每年检验2次。
木糖质量检验项目表
序号 | 检验项目 | 发证 | 监督 | 出厂 | 备注 |
1 | 感官 | √ | √ | √ | |
2 | 纯度 | √ | √ | √ | |
3 | 水分 | √ | √ | √ | |
4 | 灼烧残渣 | √ | √ | √ | |
5 | 比旋光度 | √ | √ | √ | |
6 | PH | √ | √ | √ | |
7 | 透光率 | √ | √ | √ | |
8 | 氯化物 | √ | √ | √ | |
9 | 硫酸盐 | √ | √ | √ | |
10 | 铅 | √ | √ | * | |
11 | 总砷 | √ | √ | * | |
12 | 标签 | √ | √ |
九、其他要求
产品检验按《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16号令)、《河南省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