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未依法确认的水电气暖等欠费信息,不作为失信联合惩戒依据

30.04.2020  11:31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 段伟朵 摄影 许俊文

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明起施行!现实中,需要交纳各种水费、电费、燃气费、暖气费、物业费等,如果一时忘缴费、或者因为出差等无法及时缴费是不是要上“黑名单”?会不会成为联合惩戒对象?4月30日10:00,河南省政府新闻办组织召开《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新闻发布会。记者从发布会现场了解到,《条例》制定过程中,明确防止失信行为认定和信用记录的扩大化,未依法确认的水电气暖等欠费信息,不作为失信联合惩戒依据。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王新民介绍,在《条例》一审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要充分保障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避免将一些不适合予以惩戒的行为纳入个人信用记录。在调研和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不少单位和个人也建议,应当对失信信息的记录、“黑名单”的列入予以严格限定,以防止失信行为认定和信用记录的扩大化。同时,国家发改委也提出防止失信泛化和扩大化。

因此,《条例》在第十三条关于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共享的规定中,明确“适用简易程序对自然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自然人违法行为轻微,并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向同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报送,不得作为失信联合惩戒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此外,针对水电暖气费、物业费拖欠问题,《条例》在第二十七条关于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标准方面,规定“未经依法确认的水电气暖、通讯、有线电视、网络等公共事业以及物业管理欠费信息,不得作为实施失信联合惩戒的依据”。

【链接】《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相关条文原文:

第十三条 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按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及时、准确的归集本行业、本领域、本行政区域公共信用信息,并向同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报送。

省辖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应当及时、准确、完整推送公共信用信息至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实现全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共用。

适用简易程序对自然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自然人违法行为轻微,并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向同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报送,不得作为失信联合惩戒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会同同级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根据履行社会治理、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等职责的需要,制定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标准,经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后,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实施。

未经依法确认的水电气暖、通讯、有线电视、网络等公共事业以及物业管理欠费信息,不得作为实施失信联合惩戒的依据。

国家对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标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来源:大河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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