晒“家务事”,做“廉洁官”
目前,全国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已基本完成了个人有关事项的集中填报工作,并就本人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郑重向组织作出书面“承诺”。各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将深入推进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努力探索建立中国特色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以进一步发挥这一制度在从严监督管理干部中的作用。(2015年03月24日 来源:新京报)
中央出台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具体明确了领导干部须向组织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这是新形势下加强领导干部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又一新举措。
但有个别领导干部没有充分认识到贯彻执行《规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总认为个人的事情无需向组织说明和报告,这些纯属“家务事”,由于这些错误认识和模糊观念的存在,导致部分领导干部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自觉性不强,不能按规定报告个人重大事项,有的甚至根本不报,严重影响了此项制度的落实。
《规定》的发布施行,是为了强化领导干部自律意识和自我约束能力,自觉将不廉洁行为解决在萌芽状态,是一项“治病于未发之前”或“治病于初起之时”的举措,目的主要是预防腐败,而不是惩治腐败。一旦发现不良苗头和有关问题,组织或纪检部门可以提前介入,通过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限期整改等方式,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中,不致星火酿祸,让领导干部悬崖勒马,回到正确的人生轨道上。
不报告不如实报告,晒出家底一心为公。个人事项如实报告有利于揭开领导干部“神秘面纱”,让人民群众了解官员的个人和家庭情况,提高人民群众对于领导干部的信任度和认可度,维护干部形象、党的形象,拉近党群干群关系。领导干部一旦成为执掌公权的领导干部后,这些事项就不再属于应当保护的隐私,应该报告公布。就应该摒弃那种认为财产、婚姻等事项属于个人隐私,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而不应报告公布的心理。
迟报告不如早报告,断绝贪腐侥幸心理。制度一旦形成,必将严格执行。不要迷信运气,一时的聪明会导致今后的惨痛,正所谓“福兮祸所伏,祸兮福所倚”。领导干部切不可在思想上麻痹大意,认为缓一缓再报告,对于个人事项报告迟报、瞒报、漏报,或许能应付过去,总想把自己置于组织监督之外。
隐瞒报不如和盘报,敞开心扉廉洁从政。对于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要做到“应报尽报”,时刻警醒身边人,常怀“如履薄冰”之感、常怀“反省自我”之心,未尝不是善待自己、保护自己的有效措施。大节不可失,小节不可纵。领导干部不仅要带头遵守制度,时刻检点自己生活的方方面面,洁身自爱,以上率下,更要发挥制度效力,把制度意识融入强管理、带队伍、正风气、干事业的实践中去,消除制度执行的死角和断层,使各项工作都置于制度的约束之中,才能使党员干部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焕发正气与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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