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某公司职工王先生的工资每月3000余元,上月王先生因家中有事请假2天,月底发工资时发现没有了全勤奖300元。王先生觉得自己辛辛苦苦工作一个月就因请2天假就被扣全勤奖,公司的这种规定太不合理,遂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
劳动法律规定,如果生产经营正常,劳动者为单位提供的正常劳动是: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由此可见,只要劳动者月出勤20.83天单位就应全额支付给劳动者劳动报酬,月超出20.83天工作时间的,应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经过调查核实,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认为王先生出勤28天已超出月标准工作时间规定,被扣全勤奖是不对的,该公司的规章制度中存在与劳动法律相悖的条款。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当场依法向该公司下达改正指令书,要求对违法条款进行修改,并为王先生补发应得的全勤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