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期限的温泉票因过期作废 商家:已在微博上发过公告

05.03.2016  09:17

  记者李晓波

  本报讯“温泉门票上没有标示什么时间过期作废,但到门口,却被告知已经作废,需要补60元差价。”昨日,市民朱女士向本报反映,她与朋友到宜阳县灵山莲花温泉泡温泉,出示门票时,却被告知不能使用,需要再补钱。对此,朱女士很郁闷,买票时明明说是全票,也没有说啥时候过期,可为啥要补差价呢?

  [消费者]全价票被告知需补差价

  朱女士说,去年夏天时,她的亲戚从洛阳市区一家旅行社购买了四张宜阳县灵山莲花温泉的门票,票面一侧显示票价为168元,并加盖有公章,有编号,另一面则是关于该温泉的简介和具体位置。去年用了两张,想着票面上没有标示过期作废的日期,加之工作忙,一直没时间去泡温泉,票也就一直放在家里。

  “昨日刚好有了全天休息的时间,就约着姐姐从洛阳坐客车到宜阳灵山莲花温泉泡温泉。”朱女士说,到了温泉大门口出示门票时,工作人员却称,门票已经作废了,需要再补60元的费用。

  对此,朱女士很郁闷,门票上没有标注失效日期,咋就作废了呢?也没有接到任何通知说,门票不能使用了,为何还要再补差价呢?该温泉工作人员表示,以前系统不完善,现在服务升级了,所以需要补差价。原本高高兴兴地去泡温泉,没想到遇到这种事情,朱女士和姐姐一气之下又坐客车返回了洛阳。

  [消协]若沟通无果可以投诉

  昨日下午,大河报记者致电宜阳灵山莲花温泉办公室,一亢姓工作人员称,“朱女士所持的门票是2014年12月份刚开业时所发的门票,但到去年9月份的时候,更换了新的门票,并在我们的官方微博、微信发了公告,之前的票也就作废了,但后来有不少游客持原有的门票来泡温泉,公司就决定该票还可以使用,但需要补60元的差价”。

  对于该工作人员的解释,朱女士并不认可。她说,“我是从旅行社买的票,票面上并没有标示过期失效的字眼,我们也不可能天天盯着你们温泉的官方微博,这明显是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对于朱女士的遭遇,大河报记者联系到洛阳市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介绍,朱女士购买门票后,双方之间形成了一种合同关系,商家应该按照约定履约。消费者在购买门票时,票面上没备注使用限制,如今却变成过期门票,需要加价,有失公平,属于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

  “根据《消法》规定,经营者采用卡、券的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单方设定限制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内容。另外,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该工作人员说,朱女士可以向商家告知相关法律规定,如沟通不成可以向洛阳市消费者协会投诉此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