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无名氏车祸身亡 民政部门代索赔因诉讼主体不适格败诉

07.12.2015  08:50

  □记者 韩景玮

  核心提示|一场车祸,一个老人被撞死了。老人是谁,没人知道。“谁能替‘无名氏’维权”?最终当地民政局将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损失36.8万余元。12月5日,记者从濮阳台前县法院了解到,法院审理后认为:民政局并非事故被害人近亲属,且未给被害人支付任何费用,其诉讼主体不适格,最终驳回了民政局的诉讼请求。大河报记者采访中了解到,近些年,因车祸死亡的无名氏维权问题日益凸显,缺少法律明确规定,民事索赔主体的身份障碍拷问着法律的缺憾。

  事件 “无名氏”被撞死

  2014年8月11日清晨5时许,司机张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台前县郑吴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过程中,撞倒了一名步行老人,致其当场死亡。死亡老人是谁?由于死者身上没有发现任何能证明其身份的资料,民警展开多方调查,也始终没有找到任何信息。事故发生后,经办案交警队认定,肇事司机张某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无名氏”(即步行老人)不承担事故责任。

  然而,死亡老人身份不明,也一直没有亲友认领,该案的民事赔偿责任难以追究。无名死者的人身权利怎么办?死者家属的合法权益如何体现?该起车祸应由谁来给死亡的“无名氏”维权问题陷入僵局。

  进展 民政局维权,被告说不

  “无名氏”作为国家公民,其生前死后的权益理应受到法律保护。台前县民政局认为,民政局作为法定的社会救助机构,是政府负责处理社会救助事务的部门,有职责代被害人及其家属主张权利,因而决定依法提起诉讼,为“无名氏”维权。诉讼要求,肇事司机及该肇事车辆所在的保险公司、挂靠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68182.3元,庭审时原告又将赔偿数额变更为368182.3元。

  民政局代为维权,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成了法律盲点,但该局认为,这是一起公益诉讼,案件圆满解决会有良好的社会效果。

  被告却认为:任何法律都没有明确赋予原告有代被害人提起民事诉讼赔偿的权利。原告与被害人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在本案中没有承担救助被害人的义务,也没有垫付任何费用,即使垫付也仅有权就垫付费用追偿。另外,虽然“无名氏”的赔偿权利人尚未出现,但不能排除赔偿权利人以后不现身找保险公司索赔。在“无名氏”交通事故案件中,民政局不宜代为履行诉权,应该等待真正的赔偿权利人出现履行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