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献血"早了三天"?

13.03.2015  22:03

    文/朱少华

  近日,市民李女士的母亲因为手术可能要用血,想到自己十多年前无偿献过血,李女士回家找出了十多年前的《无偿献血证》。没想到却被血站告知献血证无法使用,理由是李女士献血日期为1998年9月29日,而《献血法》在三天后的10月1日才生效。对于李女士的情况,血站工作人员称确实感觉有失公允,会将该情况上报研究。(3月12日《南方都市报》)

  这样的事情发生怎么看怎么荒唐,更像一个笑话。不管法律怎么规定,无偿献血都是一种很高尚的行为,更是国家社会一直号召和倡导的。即便是国家《献血法》没有出台之前,为了提倡公民无偿献血,都提出许多优惠条件,其中最让人记忆深刻的就是“无偿献血,免费用血”。而现在李女士需要用血了,却被告知无偿献血献早了三天,国家《献血法》是十月一日实施的,李女士却在9月29日献血,因为早了三天,所以不在优惠范围之内。想必,李女士肠子都悔青了。

  很多法律都有一个明显的执行界限,特别是对一些犯罪行为,执行和量罪都必须按最新法律条文,因为这是犯罪,是法律惩处的一种手段,是为了杜绝和打击的需要。但是公民无偿献血不仅是社会一直倡导,更是希望能够发扬光大的,李女士无偿献血走在了国家《献血法》的前面,这种精神更应该提倡和发扬,甚至更应该享受到法定的优惠条件,但现在不仅没有受到表扬和关照,连最起码的优惠条件也享受不到了,难道提前响应国家号召,积极参与无偿献血还成了“罪过”了?

  不管是国家制度和条例,还是法律法规,其目的都是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维护社会公平公正弘扬社会正气的。法律法规需要认真严肃的执行,但同样需要科学的执行。公民无偿献血是一种公益行为,更是一种社会正气和正能量,我们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当然也是为了更好的支持和光大这种行为,但是现在因为“早了三天”就被取消优惠条件,这不仅会让李女士觉得寒心,更会严重挫伤公民无偿献血的积极性。正因如此,以李女士“献早了三天”,《献血法》还未实施而拒绝李女士的需求,不是认真执法和维护法律的权威,而是一种僵化死板。

编辑:王东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