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旅游资源长期闲置由政府收回经营权
本报武汉4月1日电记者刘志月湖北省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今天审议通过了修改后的《湖北省旅游条例》。据悉,这是该条例施行10年后首次修订,新修订的条例将于6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条例明确推动旅游市场向社会资本开放,支持旅游企业发展壮大。新修订的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投资旅游业,培育壮大旅游市场主体,扶持特色旅游企业,鼓励发展专业旅游经营机构,组建跨界融合的产业集团和产业联盟。
新修订的条例对国有旅游资源的规范管理作出了规定。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依法出让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通过拍卖、招标等方式进行。
针对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出让后,旅游资源长期占有不开发利用的问题,新修订的条例加以规范。旅游经营者在经营期内违反旅游规划、造成旅游资源严重破坏或者长期闲置不开发利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
新修订的条例专章对社会普遍关注的旅游者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规范。旅游经营者从事旅游经营活动应当对旅游者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鼓励旅行社针对老年人、残疾人旅游需求和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推出经济实惠的旅游产品和服务项目;景区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设置供水、供电、公共厕所等旅游配套服务设施,严格执行无障碍环境建设标准,完善语音提示、盲文提示等无障碍信息服务;加强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旅游服务设施建设,适当配备出行辅助器具。
新修订的条例对旅游运输作出具体规定,明确旅游经营者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船舶承担旅游运输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吊销业务经营许可证。旅游客运车辆、船舶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新修订的条例明确,旅游经营者强制、纠缠、诱骗或者胁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