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食品安全法需用执法体现“最严”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被称为“史上最严”,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最严”体现在哪些方面?对监管部门、食品行业发展以及公众饮食安全有何影响?这正是国务院法制办教科文卫司处长杨金宇在深圳出席会议时,向社会各界代表所解读的。(详见A04版)
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管理存在大量问题需要解决,新食品安全法“五年磨一剑”,承载着国人的厚望与政府的期待。但强化食品安全监管,如果没有系统性重建而仅仅依赖法律的单向效应,未必能实现立法的初衷。
“舌尖上的安全”兹事体大,“祸”从口入成为各类食品安全事故频发的现实写照。近年来,在民众和媒体对于食品安全的关注度不断提升的情况下,有关食品安全的各项行政监管、立法修法在推进,尽管如此,食品安全现状却始终难以让人满意。
这恰恰是新食品安全法亟待突破的现实困境。食品安全委员会成立至今,究竟发挥了多大作用,我们不得而知;目前在多少食品领域建立了相对完善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依然是一个大大的问号。泛滥的食品添加剂管住了吗?保健食品违规冒充药品的现象得到有效遏制了吗?明星代言类似广告,有几个真正担责了?类似问题就摆放在立法者与执法者面前,需要所有人去深思。
新食品安全法是给5年前的《食品安全法》再次打上法律补丁。其实,《食品安全法》历经多次“大修”,每次“大修”相比以往,在字面上都有显著的进步,也多被舆论解读为“史上最严法规”。可是,法律效力一旦进入现实操作层面,总容易出现递减效应。“食品安全违法成本太低”,根本原因不在于食品安全法律白纸黑字上的惩戒力度不够,而是在现实执法中总是让违法者轻易越过红线而无多大损失。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频率如此之高,可除了那次举国震惊的三聚氰胺事件让几名官员受到相应惩处之外,官员与管辖范围内食品安全事故之间发生连带责任的几率极低,这是有目共睹的事实。
职能部门必须成为食品安全链条的第一责任人,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失职部门的责任人在事后问责体系中应首当其冲。我们希望看到的是,一起食品安全事故发生,首先对食品安全的制造者进行追查;其次,曝出的相关官员必须被依法追究责任,该引咎辞职的就得引咎辞职,该免职撤职的照章办事,该追究法律责任的移交司法机关。类似的问责逻辑得以确立,《食品安全法》才不会陷入三番五次“大修”,现实却依然如此骨感的困境。
新食品安全法需用执法体现“最严”,这是此次食品安全法重新完善与改进的初衷,更是广大民众的迫切诉求。白纸黑字已在眼前,要使其切实嵌入现实层面,让所有破坏食品安全的违法者和渎职者对此敬畏,不敢逾越红线一步,唯有执法从严,违者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