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县就在机构改革中加强档案管理工作作出安排

05.03.2019  18:04

新安县就在机构改革中

加强档案管理工作作出安排

 

为切实做好我县机构改革中的档案管理工作,妥善处置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档案的合理归属和流向,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近日,中共新安县委办公室、新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联合下发新办﹝2019﹞2号文件,就加强机构改革中档案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不再保留、纳入重新组建机构、撤销建制的部门和单位的档案,自变动之日起全宗终止,档案整体移交新组建机构代管,实行封口管理,不得分散,达到规定年限后移交县档案馆。

新组建机构负责不再保留、纳入重新组建机构、撤销建制的部门和单位的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并制作交接材料(含交接文据、全宗介绍、机构沿革、档案目录)。未办理完毕的文件材料,依新的职责分工移交新组建机构继续处理的,由新组建机构收集归档。

档案清点、交接工作在交接双方分管档案工作的责任人主持下进行,确认无误后双方在交接文据上签字,交接单一式三份,其中2份由双方分别存入各自全宗永久保管,1 份交县档案局备案。

档案收集、整理、清点、交接工作应在新组建机构成立之日起 6个月内完成。

(二)新组建机构自成立之日起形成的档案,由各部门各单位新设档案全宗进行管理。

(三)在机构改革中优化职责或部分职责发生变化的,沿用原档案全宗。部分职责划入其他机构的,划入前履行该职责形成的档案仍属原档案全宗,不得分散。相关机构需要利用该部分档案的,档案保管部门应按照规定提供利用。

(四)在机构改革中更名、调整领导管理体制的部门和单位的档案全宗继续沿用。

(五)所有机构改革涉及部门和单位的档案处置,均按上述原则和《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执行。

做好档案工作是机构改革中的一项重要任务,改革涉及的部门和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周密部署实施,严防档案流失和泄密问题发生,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带走、留存、转移、销毁档案,造成档案损失的,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