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法部门发通告:坚决打掉暴恐分子嚣张气焰

26.05.2014  11:38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25日表示,出台《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暴力恐怖活动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的主旨在于号召全社会形成合力,依法严厉打击暴力恐怖活动,坚决打掉暴恐分子的嚣张气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法部门24日联合发布《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暴力恐怖活动的通告》。《通告》声明,为依法严厉打击暴力恐怖活动,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严禁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严禁实施或者煽动实施暴力恐怖活动,严禁以任何方式直接或者间接资助、支持、庇护恐怖活动、恐怖组织、恐怖活动人员。

通告》还严禁制作、贩卖、运输、传播、复制、持有载有暴力恐怖、宗教极端思想内容的宣传品、移动存储介质、新型电子产品、标识及物品,严禁组织、策划、实施或者煽动实施宗教极端违法犯罪活动。严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托运、寄递、携带枪支、弹药、易燃易爆及管制刀具等危爆物品,严禁传授、传播制枪制爆技术、方法。严禁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策划、煽动、运送、协助他人偷越国(边)境。

通告》勒令“实施上述行为的违法犯罪分子,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凡在通告期限内主动投案自首的,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投案自首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依法减轻或免除处罚。”

通告》还“鼓励、保护各族人民群众积极举报上述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动员、规劝在逃违法犯罪人员投案自首。凡举报有功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并对检举揭发人予以保护和保密;对知情不报、窝藏、包庇、资助上述违法犯罪分子,或者帮助违法犯罪分子毁灭、伪造证据的,依法从严追究。对打击、报复举报人、控告人的,依法从重惩处。

自治区公安厅法制总队副总队长努日曼·肉孜表示,近年来,新疆暴力恐怖案件多发高发,成为影响新疆稳定的最直接、最现实的危害。乌鲁木齐“5·22”案件的发生,再次说明当前新疆反恐斗争形势极其严峻复杂,也再次验证了中央关于新疆反恐维稳形势的判断。当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发布这样一份《通告》,目的是通过全民动员,凝聚力量,采取超强硬措施、超常规特殊手段,严厉打击暴力恐怖活动,打掉敌人的嚣张气焰;打出社会的正义,打出新疆人民的安宁。

通告》中指出将对存储、传播暴恐音视频等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加强打击力度,同时对托运、寄递业的管理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据有关部门统计,仅2013年,“东伊运”组织共制作发布暴恐音视频107部,超历年总和,其中部分传入境内,煽动性极强。近年来破获的多起暴恐案件,暴恐分子几乎都是参与非法宗教活动、收听观看暴力恐怖音视频,引发“圣战”共鸣,最终实施暴恐活动。

在加强物流管理方面,努日曼·肉孜表示,由于物流寄递渠道具有简便快捷、人货分离等特点,加之当前对物流寄递业安全监管不够有力,不法分子利用物流寄递渠道贩运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管制刀具、非法宣传品等违禁物品的案件时有发生。发生在物流寄递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不仅严重侵害了公民合法权益,也对公共安全造成了严重危害。

努日曼·肉孜表示,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属于自首行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依据刑法的规定,法院将根据犯罪分子所实施的具体犯罪行为,适用不同的罪名进行处罚。努日曼·肉孜说,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的,依据刑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以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定罪处罚。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努日曼·肉孜表示,遏制打击暴力恐怖犯罪是一个长期的工作,形成全社会合力才是根本途径,每个公民都有维护国家安全、民族团结的义务,各种力量形成合力,管理、执法、司法、民众,共同抵制,遏制其传播,只有形成合力,才能在全社会形成声援反恐、支持反恐的强大氛围,将暴力恐怖犯罪嚣张气焰打下去。

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李海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