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购车,新能源车不低于30%
7月13日,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公布了《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新能源汽车实施方案》,明确了政府机关和公共机构公务用车“新能源化”的时间表和路线图。
当日,国管局负责人接受本报专访,就《实施方案》的有关情况回答记者的提问,做出相关解读。
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新能源汽车购买规模逐年扩大
新能源汽车主要包括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新能源汽车购买规模逐年扩大,是13日公布的《实施方案》的总体目标之一。
国管局负责人说,方案明确提出了新能源汽车购买的“时间表”,对购买比例和规模有明确的要求:2014年、2015年和2016年,各省(区、市)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新购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所占比例应当分别不低于10%、20%和30%,以后逐年提高。其中,对于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细微颗粒物治理任务较重区域的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2014年购买比例不低于当年15%。
中央国家机关和已经作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城市的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更要发挥带头示范作用,2014年到2016年,其新购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所占比例都要保持在30%以上。
充电接口与新能源汽车数量比例不低于1∶1
《实施方案》要求,各级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包括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购买机动车辆应当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其中,用于机要通信、相对固定路线执法执勤、通勤等车辆,一般以在城区内行驶为主,运行路线相对固定,应当使用新能源汽车。同时,鼓励在环卫、邮政、旅游、公交等公共服务领域更加广泛地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
负责人说,《实施方案》提出,要加强新能源汽车配套基础设施的建设,充分调动企业、政府、社会各方面积极性,建成满足新能源汽车运行需要的充电设施及服务体系,要求充电接口与新能源汽车数量比例不低于1∶1。同时,对于新能源汽车的购买、使用和报废回收,要制定相应的配套管理制度,逐步完善新能源汽车运行保障制度体系。
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新能源汽车,除按照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政策享受一定的财政补贴外,《实施方案》还鼓励地方政府在制定和执行机动车限号行驶、牌照额度拍卖、购车配额指标、道路优先通行等制度方面,对新能源汽车适当给予政策优惠。这方面具体的政策规定,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则,由地方政府结合本地区实际另行制定。
表明政府决心,促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
负责人指出,加快发展新能源汽车是中央作出的战略决策,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国务院先后出台了《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发展新能源汽车,对于加快汽车产业转型升级、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防治大气污染、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2009年以来,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依托示范城市或区域,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发挥了积极的政策导向作用。在此基础上,国管局等五部门印发《实施方案》,旨在推动全国各级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带头购买新能源汽车,充分发挥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中的表率示范作用。
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带头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充分表明了政府重视和大力发展新能源汽车的坚定决心,有助于提升新能源汽车产品形象和公众认知度、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有助于减少公务用车的燃料消耗和尾气排放,促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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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财政补贴后
政府采购新能源轿车 价格不超过18万元
为规范新能源汽车采购管理,方案明确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新能源汽车享受财政补贴,其中轿车采购价格扣除财政补贴后不得超过18万元。
我国对购买新能源车实行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共同补贴政策。18万元加上财政补贴,可以基本满足新能源汽车生产的成本。此外,于7月9日举行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底,国家将对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这样,不论是政府机构还是公民个人,每购买一辆新能源汽车,将获得数量不等的财政补贴。
“这样的标准,一方面有利于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在采购时心里有数,另一方面也对新能源车生产厂家起到引导作用,让他们在生产研发以及市场策略方面选定方向。”国管局资产管理司负责人说。
此外,18万元的标准也符合党政机关一般公务用车1.8升及以下排量、价格18万元以内的“双18”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