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

30.05.2015  23:38

各省辖市、直管县安全监管局,执法监察总队,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根据省政府领导指示和局领导安排,现将《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20150528),呈发各单位征求修改意见建议。

请于6月5日前反馈修改意见建议。

联 系人:马天希      吴  优

联系电话:0371-65919701、65919702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 年5月28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20150528)

各省辖市、直管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精神,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法治建设,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快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健康权益,现就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推进安全生产立法普法

(一)修订完善地方法规和企业规范。 抓紧修改完善《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积极做好隐患排查治理、产业集聚区安全管理和矿山、消防、交通等法规规章的研究论证和制修订工作,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法治保障体系。指导、监督企业修订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工艺技术安全标准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尽快建立与企业生产经营实际相适应的安全生产企业规范体系。

(二)加快完善安全生产政策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将保障安全作为城乡建设和构建现代产业体系、现代能源体系、综合运输体系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行业发展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本行业安全生产规划和年度行动计划,修订完善区域和行业安全生产产业政策和准入标准。

各级人民政府要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环境,不得以招商引资、发展经济等为由对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设置障碍,2015年底前要全面清理、废除影响和阻碍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相关规定,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要结合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及时做好安全生产政策规范的清理工作,从严强化许可保留项目的审核批准和后续监管,既要简政放权、透明高效便民,又要确保安全准入门槛不降低、监管不放松。

(三)强力推进安全生产普法教育 。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普法教育内容,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月、对话谈心和安全进机关、进企业、进校园、进农村、进社区、进家庭活动,全面加强基层和企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讲力度,提高领导干部和职工群众安全生产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

各级领导干部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带头厉行法治、依法办事,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安全生产问题。各级人民政府、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在其网站、行政服务大厅、许可窗口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查询咨询服务,告知企业和群众办理安全生产许可审批的政策和程序。

二、强力推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

(四)抓紧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严格贯彻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要求,2015年底前省、市、县、乡镇(街道、开发区、产业集聚区)、行政村和规模以上企业必须成立由党政主要负责人任主任的安全生产委员会。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当加强对下级政府、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的指导监督,协调督办安全生产重大复杂问题。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类企业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加快推进安全生产全员责任体系建设,明确各岗位人员的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将政府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细化为干部职工的行为责任,并建立相应的监督考核机制,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五)督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指导、督促企业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安全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健全完善安全管理责任、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投入保障、安全教育培训、应急抢险救援等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切实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主体管理能力。

企业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等主要负责人要带头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风险辨识评估和预警防控,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持续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能力。

(六)严格安全生产履职检查考核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将安全生产纳入领导干部和企业负责人政绩业绩考核体系,严格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安全风险“一票否决”制度。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年度责任目标考核,要考核其安全生产履职绩效。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定期向同级组织部门报送安全生产情况,将安全生产绩效评价结果纳入领导干部综合考核信息库,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年度考核、提拔任用、奖励惩处的重要参考。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加强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班子成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奖惩,对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处罚追究。

(七)严肃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各类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在组织开展抢险救援的同时,要组织安全监管、公安等部门对事故性质进行甄别,按照事故类别、事故等级和管辖权限依法开展事故调查。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严格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按规定由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查处的较大和一般事故,分别由上一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挂牌督办、审核把关。强化事故调查处理信息公开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负责事故调查的地方人民政府要在规定时限内结案,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报告,并在事故结案1年内组织对防范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

三、创新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制

(八)加强源头综合治理。 各级人民政府、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在招商引资、承接产业转移中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大力发展安全保障性较高的产业,加快推进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坚决淘汰安全风险高、不符合安全发展要求的落后产能。

严格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危险品等高危项目安全预评价,严格区域安全容量评估,严格执行最低规模、最低服务年限和生产工艺技术等准入限制,严格安全生产准入把关,严厉打击无证无照、证照过期等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省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根据国家要求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时修订调整行业准入限制标准并在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九)加强重点监管执法 。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根据辖区、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实际情况,每年分别筛选确定重点监管的市、县、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和生产经营单位重点实行重点监管,组织安全生产专家进行指导,采取综合措施对安全生产实施系统整治,全面提升辖区、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保障水平。督促、指导企业对容易发生事故的关键部位和关键岗位实施重点管理。

严格安全生产挂牌督办,挂牌单位要加大督导检查和监管执法频次,定期对相关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明查暗访、跟踪督办,监督责任单位完善整改监控措施,严防失管失控导致事故发生。

(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诚信约束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建设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实行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在经营、投融资、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进出口、出入境、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规划、工商、税务等部门和银行、保险机构要加强安全生产诚信结果的运用,对达到安全标准化等级、没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等信用优秀企业,在项目核准、证照登记、税务办理、银行贷款、保险费率等方面给予优惠。

(十一)运用市场机制加强安全监管。 抓紧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政府安全生产专家组,支持重点行业领域成立行业安全生产专家组,培育扶持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专业服务组织和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为企业提供安全管理和技术服务。2016年底前,所有县区要成立政府安全生产专家组,并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聘请专家参与安全生产监管执法。

研究探索统一名称、分口运作的责任保险新机制,积极推动将雇主责任险、意外人身伤害险、承运人责任险、火灾公共责任险等险种名称统一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进一步推动在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特种设备、金属冶炼与加工、水上运输等行业领域实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凡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企业,不再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建立健全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促进事故预防机制。保险机构应当每年按上年度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结余百分之二十的比例提取事故预防费用,用于支持事故预防宣传教育、聘请专家参与检查等工作。

(十二)加快监管执法信息化建设。 总结洛阳、濮阳、济源等地经验,在2017年底前整合建立市级安全生产综合信息平台,统筹推进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信息化工作,实现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诚信、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教育培训、安全专业人才、行政许可、监测检验、应急救援、事故责任追究等信息共建共享。继续强力推进煤矿瓦斯监控、危险化学品危险工序监控、客货运车辆GPS定位,支持市县相关信息平台与企业监控信息对接。加强安全生产“大数据”研究利用,及时研判安全生产形势,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强安全预警和事故预防。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与企业联网的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实行企业自查自报自改与政府监督检查并网衔接,并建立健全线下配套监管制度,实现分级分类、互联互通、闭环管理。

(十三)深化安全河南创建 。加快推进《安全河南创建纲要》的贯彻实施,继续推进安全农村、安全社区等基层安全创建活动。县区要积极建立安全生产网格化动态监管机制,明确网格长、网格员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覆盖到所有乡村和社区。

四、严格规范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行为

(十四)加强体系运行监管执法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要将安全生产许可信息及时通报相关部门,有关部门审核企业资格时要同步考虑安全生产需要,加快实现涉企行政许可联批联审和信息共享。要加大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在听取履职汇报、查阅记录档案的基础上进行现场核查,对发现隐患要查处企业负责人、主管人员和岗位人员安全生产不作为问题,切实实现从现场具体设备设施检查向安全标准化体系监管的转变。

(十五)建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规范 。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编制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制定工作流程,明确责任机构和责任人员,建立监督问责机制,并通过政府网站等载体向社会公开,做到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不错位、不缺位、不越位。完善年度执法计划、监管执法任务书、监督检查实施方案、执法效果评估等制度规范,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制定年度执法计划,根据监管执法任务选派参加人员、制定检查实施方案,并向被检查对象出具监管执法任务书,载明执法对象、参加人员、检查事项、执法措施和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积极推行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一体化监管执法、同类事项综合执法、部门联合执法,降低执法成本,提高监管实效。

(十六)严格监管强制和执法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从严强化安全生产现场处置和行政强制,监管执法人员发现隐患要采取现场处理措施,对非法违法行为要立即报请单位依法实施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查封、扣押相关设施或者物品,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行政强制措施,坚决制止和纠正非法违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建立监管执法行为审议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策机制,依法规范执法程序和自由裁量权,定期对安全生产监督执法效果进行评估,及时向社会公开监管执法信息,接受监管执法对象和社会监督。

(十七)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工作协调 。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等涉嫌犯罪案件移送规定,明确移送标准和程序,建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安全生产案情通报机制,加强相关部门间的执法协作,严厉查处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对安全生产重大复杂案件,要邀请司法机关提前介入行政执法,提供司法咨询、指导和保障。对逾期不履行安全生产行政决定的,要依法强制执行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约束力,切实保障公民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

五、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能力建设

(十八)健全基层监管执法机构 。市、县级人民政府要贯彻国务院要求,2016年底前健全市、县、乡镇(街道)和各类经济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强化安全生产基层执法力量,落实监管责任。新招录监管执法人员要增加专业技术人员比例,逐步改善监管执法队伍专业结构。要通过探索实行派驻执法、跨区域执法、委托执法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和规范乡镇(街道)及各类经济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

(十九)加强监管执法保障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作为政府行政执法机构,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范围。加快推进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在2016年底前按照不低于每两人一台的标准为一线监管执法人员配备执法终端装备,按照每五名监管人员一辆的标准保障执法监察车辆,并保证调查取证、安全防护等装备满足工作需要。

(二十)加强监管执法队伍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的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和业务建设,建立健全监督考核机制,促进安全生产严格执法、科学执法、文明执法。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加强本系统监管执法人员业务能力建设,通过视频会议等形势开展法制专题培训,每三年进行一次安全生产业务轮训。要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队伍党风廉政建设,强化纪律约束,坚决查处腐败问题和失职渎职行为,宣传推广基层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先进典型,树立廉洁执法的良好社会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