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开药品定价,市场监管需跟进

11.05.2015  12:02

  记者5日从国家发展改革委了解到,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近日联合发出通知,决定从2015年6月1日起取消绝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发挥医保控费作用,药品实际交易价格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5月5日《新华网》)

  1996年,我国实施药品政府定价机制,主要是当时市场机制还不够成熟,政府定价对平抑和防止药品价格过快上涨,确保药品市场稳定确实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医药市场快速发展,药品市场竞争格局逐渐形成,药品政府定价机制的弊病日益凸显,政府主导控制药价的模式已经呈现出乏力的迹象。

  在这种状况下,放开药品政府定价,让占药品种类23%的最后2700多种政府定价药品回归市场化轨道,将药品的定价权还给市场,实行市场调节,药企自主定价,既能满足药企的正当利益诉求,保障药品的市场供给,又能减少公权部门的寻租机会,剔除药品政府定价机制下的定价腐败,改变“以药养医”局面,能让患者得到更多实惠和更多的自由选择。

  然而,药品毕竟不同于一般商品,放开药品定价后,政府更要强化对药品价格的市场监管,让其符合市场规律。因此,卫生、社保等部门需要积极跟进,联手加强对药品价格的监管。这既需要透明化的药品采购机制,剔除药品采购腐败拉高药品价格,预防价格串通、垄断等行为,还要加强医疗行为的监管,减少和杜绝过度医疗,控制医药费用。

  放开药品定价,是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大趋势,也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精神要求。也只有相关配套机制的及时到位,才会真正让百姓从中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