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开面包车撞坏奔驰没钱赔 被公诉面临刑罚
阅读提示|如果有12.6万元,25岁的安东(化名)就不会判刑。此前,安东驾驶一辆面包车撞上一辆奔驰,奔驰车损最终被评估为42.55万元。按法律规定,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造成财产直接损失数额在30万元以上,又无能力赔偿的,构成交通肇事罪。8月18日,记者从郑州市金水区法院了解到,因安东连1万元也拿不出来,公诉部门最终以交通肇事罪对其提起公诉,他因此面临3年以下刑事处罚。
事件|小伙开面包车撞坏奔驰
安东家住卢氏县一深山中,初中毕业后一直在郑州打工。今年2月12日23时,他借朋友的一辆面包车外出办事,当车由北向南行至中州大道至纬四路附近时,为躲避后面的汽车,慌乱中安东的面包车与路中心的护栏相撞后,与沿中州大道由南向北行驶的一辆奔驰轿车相撞,造成中心护栏及车辆不同程度损坏。
经警方认定,安东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奔驰车主不负事故责任。让安东及其亲友意外的是,经价格部门评估:该事故造成梅赛德斯奔驰轿车,直接损失金额为42.55万元。而安东所借用的面包车仅买了交强险。
尴尬|没钱赔偿,可能会面临刑事指控
面对“天价”赔偿,安东不知所措。据一直为他处理此事的表姐骆女士透露:安东家极度贫困。安东的父亲患有恶性脑瘤,至今后脑有个拳头大的瘤子,一直没钱医治,母亲还患严重心脏病。
从小寄养在表姐家的安东初中毕业后,在郑州一家制床企业打工,月工资仅2000元,尽管如此,他还是省吃俭用,有了一些积蓄。但在2008年,一伙人打架时把他误伤,胳膊被打断,对方也跑了。无奈之下,安东把所有的积蓄都用于治病,因没钱他胳膊上的钢板至今没拆除。
表姐表示愿意替安东承担一部分赔偿,但也就几万元,与42.55万元赔偿的差距太大,奔驰车主不同意。让安东担心的是他可能因此面临刑事指控。
指控|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公诉
警方解释说:根据我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如果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造成财产直接损失数额在30万元以上,又无能力赔偿的,构成交通肇事罪,将会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在这起交通事故案中,安东造成的直接损失金额为42.55万元,如果他能拿出12.6万元,就不会面临刑事指控,但安东连1万元也拿不出来。
在调查安东及其家人确实没有赔偿能力后,3月27日,安东被警方刑事拘留。4月10日,安东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逮捕。其间,安东的亲友曾质疑奔驰车损评估过高:奔驰车是车主4年前以67万元购买的,评估报告中奔驰车损共90多项,最高的上万元,最低几百几十元不等。安家人曾提出重新评估,但因拿不出评估费,最终不了了之。
6月26日,金水区检察院对此案提起公诉,认为安东违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发生重大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热议|律师、法官发表看法
得知安东被公诉后,河南省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刁飞飞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刁律师告诉记者:2000年11月,最高法对“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作了限制性解释,即“造成公私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以上的”,将“无能力赔偿”作为交通肇事罪构成的一个要素。此解释的出台,引发了关于交通肇事罪构成和认定的热议。
省高院刑事审判庭的刘法官认为:刑罚作为一种惩戒,只有在不得已的情形下才能适用,而对于仅仅造成一定损失而行为人无力赔偿就科处刑罚的话,一方面被害人的损失事实上仍无法得到赔偿,他们之间的矛盾仍未解决;另一方面肇事者却因一次过失,使自己和家庭陷入困境。
法院将择日开庭审理此案。
赞成
肇事者赔偿了就意味着自己承担了财产损失的不利后果,而无能力赔偿的人只能承担刑罚的不利后果,有钱人的财产也是其劳动所得,并不存在不平等问题。
反对
将行为人有无能力赔偿作为交通肇事罪定罪的标准之一,违背了宪法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可能给民众产生这样的理解:“有钱人因有赔偿能力,可以不负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没钱人,只能承受刑罚之苦。这无疑传递给出“有钱就能买刑”的观念,造成承担刑事责任的不平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