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革中央回应“子女未满10岁父母不得离婚”提案:不存在

03.03.2015  08:11

昨天,有关民革中央建议“子女未满10周岁,父母不得协议离婚”的提案引发网络争议。有网友点赞,也有网友质疑其不具备操作性,且有违法律法规。对此,现代快报记者从民革中央委员会拿到了提案原文,发现其中并无有关子女年龄与父母离婚相关联的内容。对此,民革中央委员会有关人士明确表示,他们正式提交给全国两会的提案中,对此确实没有涉及。

然而,一石激起千层浪。夫妻协议离婚,要不要与孩子的年龄挂钩,这个话题却是很多人所关注的。现实的离婚案例又是怎样的情形?昨天,现代快报记者采访了江苏民政、法院等相关人士。

现代快报特派记者欧阳丽蓉现代快报记者项凤华李绍富

子女未满10岁

父母不得协议离婚?

据有关媒体报道,今年两会,民革中央将提交一份关于修订完善婚姻法律制度的提案,提案建议“有10周岁以下子女的当事人,不适用协议离婚”。对此,有人说,是该重视了,离婚家庭中,孩子是最受伤害的。但也有人质疑:为了孩子,难道父母就要把痛苦的婚姻维持下去,有必要吗?

面对争议,民革中央则明确给出回应:提交的提案里并没有所谓“子女10周岁”相关的内容。现代快报记者昨天了解到,今年全国两会,民革中央经济委员会、“三农”委员会、社会和法制委员会等7个专委会,将提出37份集体提案。这其中,就包括民革中央妇女和青年工作委员会提出的关于修订完善婚姻法律制度的提案。民革中央宣传部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份关于修订完善婚姻法律制度的提案经过了几轮的调研、讨论。在此前的初稿中,的确曾经有过“有10周岁以下子女的当事人,不适用协议离婚”的类似表述,但在正式提交全国两会之前,民革中央专门开会研究讨论了相关提案。有专家表示这一提法可能会引起争议,他们采纳了专家意见。因而在正式提交全国两会的最终版本中,没有提出此建议。

江苏去年每3分钟

就有一对夫妻散伙

近年来,离婚数字是在上升。根据江苏省民政厅提供的数据,2014年全省有837942对新人结婚,178899对夫妻协议离婚。这意味着5对新人结婚的同时,就有1对夫妻“散伙”。全省平均每天约有490对夫妻分手,平均每3分钟就有一对夫妇成为路人。据统计,2014年全省离婚数比2013年多了2898对。虽然增加不多,但过去十多年来,总体离婚趋势是逐年上涨的。

有孩子的夫妻协议离婚前,都要劝

婚姻登记处:

有孩子的夫妻协议离婚前,都要劝

以南京为例,协议离婚夫妻的平均年龄是39岁,其中,男性是40.2岁,女性是37.8岁。从离婚年龄上看,中青年是离婚的主力军,25-40岁离婚数占离婚总数的54.5%以上。

南京市民政局有关负责人分析,这个年龄段的,一般孩子都在上学,尚未成年。父母一旦离婚,最受伤害的肯定是孩子。

南京市玄武区婚姻登记处的工作人员介绍说:“对孩子没有成年的,我们肯定是要劝说和调解的,谈谈夫妻离婚对孩子的影响,希望触动他们心里的那根神经,有的确实能听进去,也就不离了。”

孩子未成年,不会轻易判离婚

法院:

孩子未成年,不会轻易判离婚

昨日,现代快报记者咨询了多位长期代理婚姻诉讼案件的律师,他们一致的观点是,法院对有未成年子女的离婚案件,第一次受理后,一般都不会轻易判决离婚,大多是第二次接到起诉并受理后,才会根据情况判决是否准许离婚。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到底依据哪些条件来判断是否准许离婚,尤其是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双方?据江苏省高院民庭一位长期从事婚姻家事审判的法官介绍,其实法院在审理以离婚为诉求的案件时,并非是第一次受理都不判离婚,无论双方是否有未成年子女,因为这不是判决依据。法官的主要依据是双方的感情是否破裂,如果感情破裂,即使有未成年孩子,而且是第一次提起诉讼,法院也会支持离婚。即使双方没有孩子,感情尚未破裂,第二次受理后,法院也会尽力调解。

不过,这位法官承认,有未成年子女的父母起诉离婚,法院在依据相关判决准则的基础上,会更多考虑维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当然也就不会轻易判决离婚。

未成年人跟谁生活

以孩子为中心考虑

据江苏省高院民庭的一位法官介绍,结婚可以说是两个人的事儿,但离婚并不是两个人的事儿,因为孩子的未来可能因此而改变,尤其是未成年子女。离婚后未成年子女跟谁一起生活,一直是婚姻案件争议的焦点。从法院的角度,最后判定孩子跟谁生活,主要是围绕孩子来考虑,要最大限度地保护孩子的利益,重点关注对孩子成长的影响,要最大限度地保证父母离婚后,他们跟谁生活更能有利于健康成长。

江苏省高院一法官称,经过法院调解,父母双方还无法达成一致的,法院会结合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情况,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裁决。

不过,对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都要求随其生活的,法院在综合评判时,有下列一些情形的,会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一方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江苏省民政厅:

建议设立婚姻缓冲期

南京市民政局有关负责人认为,孩子是维系家庭的纽带。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不能因父母离婚让孩子受到伤害,但这样的好意,既不合情理,也不合法理。“我们应该关注的是,现在很多人离婚太随意了。现在约有三分之一的离婚者是一时冲动所致,加上婚姻的隐蔽性强,有的双方离婚连父母都不知道,更不要说单位和其他人了。婚姻失去监督,变得扑朔迷离,离婚随意性也越来越大。”

新《婚姻法》减少了婚姻限制条件,登记制度也很简化,一定程度上也催化了“闪婚”“闪离”。这又给《婚姻法》提出了新的思考:婚姻自由的尺度究竟应该有多大?江苏省民政厅相关负责人分析,在尊重个人权利自由的基础上,应该建立有效的机制,来稳定婚姻家庭关系,比如设立婚姻缓冲期。“离婚分居期或称离婚熟虑期,在世界各国都已成为共识,很多国家都是离婚前先分居,大家冷静一段时间,有的冷静下来,也就不离了。国家的法律和制度,都有责任来引导婚姻。”他还建议离婚时在财产分割上,体现公平,对过错方给予惩罚,保护妇女儿童,维护弱势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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