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和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基本国策,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国土资源部研究制定了《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和国务院审定印发。
近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国务院审定了《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并于11月11日由我部印发实施。
一、《指导意见》出台的背景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城镇化建设取得突飞猛进的发展,一批现代化城市兴起,城镇用地结构布局不断优化,土地利用效率不断提升。但在一些地方,由于历史的或现代化进程中的原因,城镇外延式扩张与存量土地低效利用状况并存。一方面,城镇快速扩张占用大量耕地良田,土地开发强度过高,与资源环境承载力不相适应,以牺牲农用地为代价的城镇化模式已难以为继;另一方面,城镇内部存在大量低效用地,盘活利用潜力巨大,集中表现在:一是布局散乱,容积率低、建筑密度低、投入产出率低;二是产业用地配置不合理,大量工业用地集中在黄金地段,有的还是淘汰类或禁止类产业;三是旧城镇、旧村庄、旧厂房建筑危旧、设施落后、环境脏乱,群众意见大;四是闲置浪费现象存在,个别地区甚至出现空城、鬼城。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新型城镇化及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为引领,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转变城市发展方式,建设和谐宜居、富有活力、各具特色的现代化城市,提高新型城镇化水平。李克强总理指出,要围绕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紧紧抓住人的城镇化这个核心和提高质量这个关键,用改革的办法和创新的精神,全面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等都明确提出:“完善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政策”。尽快制订《指导意见》也是中央明确的2016年重要改革任务之一。
从2008年开始,我部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共同开展了节约集约用地试点示范省建设,推进“三旧”改造。2013年,我部印发《关于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的指导意见》。随后,浙江、辽宁、上海等省(市)陆续开展了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从试点情况看,各地坚持新发展理念,从城市更新角度出发,以优化人居环境、改善城乡面貌和健康生态环境为目标,结合实际大力探索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政策运行和管理模式,进一步提升了土地综合承载能力,提高了城镇化质量,积累了丰富实践经验,为完善政策奠定了良好基础。
当前,影响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制约因素主要有:一是土地权利关系复杂,需兼顾平衡各方利益,协调难度大、周期长、成本高。二是激励措施不够,在土地取得方式、用途认定、价款缴纳等方面缺少鼓励优惠政策,各方参与积极性不高,一些社会资本“望而却步”。三是部分土地历史遗留问题多,特别是经济发达地区,由于早前集体经济发展迅速、“三来一补”等加工贸易蓬勃兴旺,不少空置破败的旧厂房用地手续不全,需要既依法依规又实事求是地加以解决。
《指导意见》紧密围绕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以目标和问题为导向,系统总结了各试点地区的典型经验和成功做法,综合运用市场、经济、法律手段,明确激励政策,调动各方参与积极性,鼓励引导土地权利人和社会资本自主、参与开发,改变单纯由政府主导低效用地再开发的状况。
二、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作用意义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步入新常态,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牢固树立并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按照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积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我国经济正处在结构性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新产业、新业态不断涌现,新动能正在发力,传统动能正在焕发生机。同时“四化”同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步伐加快。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恰逢其时,一举多得。
(一)低效用地再开发是适应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的内在要求。传统产业升级和结构性调整常常伴随着资本、土地、劳动力的追加投入,从而带来土地的再开发和高效利用;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再利用,也可以有效释放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的用地空间;同时,利用土地级差收益,还可以为企业发展注入新的活力,适应并倒逼结构性调整和产业升级。因此,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产业迈向中高端水平,必然带来用地方式由外延扩张向高效节约利用的方向转变。以广东省为例,全省已完成的改造项目中,产业结构调整的接近70%,一大批规模小、效益差、能耗大的企业被低能耗、低污染、高附加值的优质项目或者“互联网+”、健康医疗等新产业、新业态所替代。
(二)低效用地再开发是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迫切需要。实现以人为中心的城镇化,提供均等的公共服务,是新型城镇化的重要内涵。在一些城市,高楼大厦林立、现代气息浓厚的同时,棚户区、城中村夹杂其中,布局松、散、乱,环境脏、乱、差,公共设施缺乏,社会治理任务繁重。通过低效用地再开发和城市更新改造,发挥土地级差收益,在优化土地结构布局同时,可以有效改善城镇生活居住环境,修缮、兴建城市公益基础设施,保护历史文化建筑和街区,从而提升城镇化质量,使城市更加和谐宜居、富有活力,老百姓更加有“获得感”和“幸福感”。
(三)低效用地再开发是统筹保护资源保障发展的必然选择。破解保护资源和保障发展的矛盾,关键在于高效节约利用资源。我国土地资源十分宝贵,发展需求依然强劲。通过盘活低效存量用地,一方面可以释放出有效的用地空间,满足发展的用地需求;另一方面可以减少对农用地特别是耕地的占用,做到保障与保护的有效衔接、和谐统一。据广东省调查统计,全省城镇低效用地370多万亩,改造后可节约土地超过100万亩,相当于全省4年的新增建设用地规模。
三、《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
一是提出了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力求做到土地集约利用水平明显提高,城镇建设用地有效供给得到增强;城镇用地结构明显优化,产业转型升级逐渐加快,投资消费有效增长;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明显改善,城镇化质量显著提高,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提升。
二是明确内涵,充分发挥专项规划的统领作用。要求各市县人民政府结合地方实际,提出低效用地的具体认定标准,做好调查摸底、标图建库和项目实施方案编制等基础工作。重点组织编制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加强规划对开发规模、布局、用途、时序的统领。
三是制定了激励措施。主要5个方面:一是鼓励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自主或联合改造开发,二是积极引导城中村集体建设用地改造开发,三是鼓励产业转型升级优化用地结构,四是鼓励集中成片开发,五是加强公共设施和民生项目建设。
四是妥善处理各类历史遗留建设用地问题。按照依法依规、尊重历史的原则,对历史遗留建设用地,以用地行为发生时间为界限,明确了3类不同的处理政策。
五是完善了保障措施。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健全民主协商和社会监督机制、强化实施管理、严守廉政纪律、加强宣传引导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