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推进中小微企业与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或培训机构签订培训服务协议的通知
豫安委办〔2015〕76号
各省辖市、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中小微企业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提升中小微企业安全生产培训质量,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豫安委〔2013〕6号)、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豫发〔2014〕23号)等相关要求,现就推进中小微企业与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和培训机构签订培训服务协议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中小微企业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中小微企业作为我省数量最大、最具活力的企业群体,在增加群众就业、促进经济中高速增长、科技创新与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据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统计,截至2015年6月,全省共有中小微企业43万余家,从业人数1236万余人。但是,从全省范围看,中小微企业大多安全生产基础薄弱、从业人员文化素质和安全意识相对较低、安全培训和安全投入严重不到位、“三违”现象大量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频发,死亡、因伤致残、职业病伤害等人数居高不下,是我省安全生产工作的“短板”,近几年发生的生产伤亡事故,80%以上集中在中小微企业。因此,加强小微企业安全生产培训是促进我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治本性举措之一。
二、认真排查和摸清中小微企业底数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和属地安全培训监管职责,做好本行业领域的中小微企业基本情况的调查摸底工作。在2015年12月底前完成对辖区内中小微企业的调查摸底,厘清辖区内中小微企业的类型和数量、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企业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现状。针对中小微企业安全培训现状和需求,研究制定加强中小微企业安全培训工作的政策措施,全面消除中小微企业安全教育培训盲区和死角,做到企业安全培训全覆盖。
三、有序推进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中小微企业与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或安全培训机构签订培训服务协议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要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培训从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豫安监管〔2014〕74号)要求,核查本地区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分类分行业进行备案和公示。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和指导本行业领域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中小微企业与安全培训机构以及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签订培训服务协议,明确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质量指标等,采取集中培训、划片培训、半工半培、送教上门等多种方式对中小微企业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培训机构和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完善安全生产培训课程设计,及时更新培训内容,切实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加强实际操作训练,提高学员的实际操作能力;要改进教学方式,积极采用研讨式、互动式、案例式等教学方法,增强培训效果。中小微企业与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或安全培训机构签订培训服务协议进行培训的,保证安全培训的责任仍由中小微企业负责。
四、相关要求
各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监管部门要履行安全培训监管职责。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要把安全培训纳入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体系,统筹指导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好中小微企业安全培训的监督检查工作。严格落实中小微企业安全培训责任制,加强安全培训管理和监督,要把中小微企业培训不到位作为重大事故隐患进行处罚和责任追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加大中小微企业安全培训管理和监督力度,进一步推动地方政府属地监管责任、部门行业监管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等安全培训责任制的落实。
各地行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中小微企业安全培训工作,于2016年7月1日前,将《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统计表》、《XX市(县)安全培训服务协议签订情况统计表》报各省辖市、直管县(市)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联系人:李玉龙,联系电话:0371-65919836。
附件:1. 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统计表
2.XX市(县)安全培训服务协议签订情况统计表
3.安全培训服务合作协议(范本)
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