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开审全国首例"探索确有悔改表现证明制度"减刑案
中原网讯(记者 鲁燕 实习生 闫淑鑫) 昨日,驻马店中院开审全国首例“探索确有悔改表现证明制度”减刑案,庭审各方对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的减刑条件进行公开质证。据悉,过去如何证明罪犯确有悔改表现,虽然为社会所关注,但是无论是庭审还是减刑裁定书上,这块最能体现裁判公正的内容都未能充分质证和论证。
案情
殴打亲兄弟致死
服刑表现好减刑一年
罪犯王某与被害人王某某是亲兄弟,因家庭矛盾,二人此前关系一直不和。1999年9月24日,王某与王某某因赡养父母和分家事务再次发生争执,王某随手拿起一根木棍将王某某打倒在地,致其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王某的亲属积极对王某某亲属进行经济赔偿,取得谅解。
2012年7月2日,平顶山市中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5年,2012年8月10日,王某交付河南省豫南监狱执行。
王某在服刑期间,特别是在减刑考核期内,获得6次表扬、1次监狱积极改造分子,确有悔改表现。豫南监狱向驻马店中院建议对王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庭审
质证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
此次庭审由驻马店中院副院长曹宝川担任审判长。
庭审重点围绕罪犯王某是否确有悔改表现展开法庭调查。
为证明王某确有悔改表现,刑罚执行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王某的个人改造总结、悔过书、证人证言、评审鉴定表、行政奖励审批表、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法庭组织法律监督机关、王某等对上述证据进行了质证。
综合法庭调查情况,法庭认定王某服刑改造期间能深刻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狱纪、参加教育改造、出色完成劳动任务等,属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结合王某系偶犯及其在家庭极其贫困的条件下主动赔付受害人亲属并取得谅解等其他影响减刑幅度的情节,最终依法裁定减去王某刑期一年。
意义
全国首次探索确有悔改表现证明制度
确有悔改表现是罪犯减刑的一个法定条件,但何谓悔改表现,如何证明?过去,这些问题为社会所关注,但公众只能看到罪犯犯什么罪、被判什么刑、在监狱获得了多少考核积分、获得多少表扬奖励等结果。
驻马店市中院审监庭庭长侯志安说:“此次庭审,我们就是要探索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证明制度,通过庭审中的充分举证,让庭审各方对罪犯是否符合确有悔改表现的减刑条件进行公开质证,看罪犯的服刑改造表现能否达到确有悔改表现的标准。在减刑裁定书中客观反映庭审的全过程并充分说明对罪犯是否予以减刑的理由,使减刑裁定书体现庭审透明和结果说理充分的特点,从而让罪犯心服口服,也让社会一看到减刑裁定书就知道我们为什么这样减刑,消除误解。”
据了解,此次庭审和裁判文书对是否确有悔改表现进行证明探索,在全国尚属首次。
线索提供 刘耀强
编辑:禹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