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因为掏鸟窝,判了10年半
燕隼 资料图
中国绿色时报12月7日讯 编者按
河南大学生闫某掏鸟窝,售卖国家保护动物燕隼,被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以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半。
12月3日,央视《新闻1+1》以《就因为掏鸟窝,判了10年半?》为题,聚焦这起案件。本报今天转载这期节目的文字实录,敬请关注。
评论员白岩松:你好,观众朋友,欢迎收看正在直播的《新闻1+1》。
首先咱们先回到小学做一道算术题,不太难。一只鸟×16,等于多少?好多人可能觉得这太简单了,一只鸟×16,就等于16只鸟。别,咱接着往下说。
这只鸟不太一样,它叫燕隼,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然后呢,这个乘16的过程也不太一样。是一个今年21岁的大学生分两次掏了鸟窝,把这个二级保护动物给掏了,掏出来之后呢养了几天还给卖了,还挣了一些钱。
然后请注意,这个鸟的名字叫燕隼,而且是二级保护动物,他把这16只鸟给卖了之后挣着钱的同时,他还买了一只二级保护动物,是凤头鹰。所以一共17只鸟,最后结果是什么呢?好了我们回到刚才的算术题,这一只鸟×16只,等于刑期10年,然后他又单独买了一只凤头鹰也是二级保护动物,等于半年,因此这小伙子落了10年半的刑期。于是舆论都在广泛争论,掏一个鸟窝就判了10年半?好吧,咱们先带着这个问号往下走,看看。
解说:猎捕16只国家二级保护鸟类会换来什么,对于郑州职业技术学院在读学生小闫来说,是10年零6个月的刑期。今天当16只鸟和10年半刑期划到等号后,浮现在公众脑海中的却是一个个问号,这16只鸟究竟是什么鸟?小闫究竟对它们做了什么?10年半的刑期背后又是怎样的依据?
今天事件中的两名当事人,21岁的闫某和27岁王某,已经在河南省新乡市第二监狱服刑。或许他们永远也不曾想到,去年7月份因为两个人一起在闫某自家大门外的树上掏了16只还没有退毛的雏鸟而锒铛入狱。2014年7月14日,闫某和王某从鸟窝里掏了12只雏鸟,最后闫某在自家养了起来,还将这些幼鸟的照片发到了网上和朋友圈。本想晒一下自己有爱,没想到引来的却是一门生意。
闫某父亲闫爱民:我不这样想。当时我在工地干活,我爱人给我打电话,她说我儿子被公安抓走了,我才知道他是因为掏鸟。他给它抓虫子,我是听他同学,挖蚯蚓喂这个鸟。在我们心里,农村的孩子逮个鸟了、抓个鱼了,玩耍这个我们一般都不管,他对小动物特别的喜欢。小狗小猫,都非常喜爱这个。
解说:根据闫某在法庭上的供述,他与王某以150元的价格在辉县卖给贠某燕隼一只,以800元的价格卖到郑州市7只燕隼,他还独自以280元的价格卖到洛阳市2只燕隼,其余2只一跑一死。
2014年7月27日,闫某和王某又掏了4只幼隼。但是,这一次却引来了河南省辉县市森林公安局的民警。根据辉县市森林公安局的认定,这16只雏鸟均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而他们的人生也因这16只鸟而彻底改变。
闫爱民:根本就不知道判这么重。抓进去的时候我还跟孩子开始是请了假,结果两三个月也没有出来那个意向,我就办了一年的休学。我跟学校撒了一个谎,我说孩子身体不好,办了一个休学证。
解说:2015年5月28号,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闫某有期徒刑10年半,以非法捕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0年,并分别处罚金10000元和5000元。2015年8月27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面对公众的热议,河南省辉县市检察院昨天在其公众号上列举了类似案件的判罚,被反问道:您还觉得判重了吗?闫某在悔过书中这样写:“自己不知道这是违法行为,但是自己违反了国家法律,我愿意接受辉县法院的判决。自己也是一个有梦想的人,从小特别喜欢小动物,准备出去以后从事野生动物保护事业,让更多的人保护它们”。
12月3日,闫某的父亲表示,相关申诉材料已递交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希望法院能启动再审程序,目前正在等待通知。
白岩松:我们来看一下这样的一个过程,这个大学生掏了12只,这是2014年7月14日的时候。卖了10只,因为一飞一死,卖了10只。然后又买了一只。这个注意不是燕隼了,是另外一个二级保护动物凤头鹰。然后之后到7月27号间隔不长,又掏了4只。因此,他那16只鸟一共判了10年,买的这只二级动物又判了半年,加起来是10年半。
接下来就得了解一下,判的是不是太重了,如果真的知道是二级动物。《刑法》明确规定,第341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基本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那好了这俩大学生显然在十年以上,是十年这个底,显然列到情节特别严重了。
接下来就得了解,“情节特别严重”该怎么算呢,尤其在二级保护动物,尤其涉及鸟类的。原来最高人民法院还真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文名隼科,因为这俩大学生掏的是燕隼,然后级别是二级保护动物,情节严重是多少,6只;情节特别严重是多少,就是够判10年以上,是10只。
那这两人掏了16只,其实比这10只还多不少,因此判了10年以上的底10年。那究竟是轻或者是重,大家得去想。
因此,这里问题出现了,整个舆论场对这个问题非常大的热议,可能来自于3个不知道。第一个不知道,觉得大学生可能不知道,那他究竟知不知道呢?他掏了它,还养了它,而且还加入了相关的协会,还买了一只,而且还能卖出价钱去。那这个我就觉得一会儿短片会给我们一个解释。如果他要不知道可能判10年半是重了,但是如果有证据显示他知道呢?这是第一个不知道。
第二个不知道可能是我们,所有人都觉得掏16只鸟就判了10年半太重了。但是如果看了刚才解释,我们这个“不知道”得以解析了,是否还觉得重。
但是我觉得在这个过程当中还有第三个不知道,那就是法院的人员、还有包括公检法相关人员,可能也存在不知道。就是不知道他判了10年半之后,会引起这么大的舆论反应。如果早知道的话,在判决的时候就做了更多清晰的解释的话,还会有这么大的风波吗?
来我们接下来去了解,围绕这件事为什么弄出了这么大的动静?
解说:今年9月30日,闫某的父亲和该案的代理律师,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申诉。申诉会不会被接受,就在今晚节目播出前,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受了《新闻1+1》栏目的采访。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审判员张培峰:我们新乡中院这两天已经收到被告人父亲及其所委托的律师向我们中院提交的申诉材料。下一步我们会认真研究,结合本案的案情以及一二审的情况,会认真作出审查,依法公正作出处理,处理结果下一步肯定会对外依法予以公布。
解说:据法官介绍,因为此案已经经过了一审判决,二审维持原判判决两个过程,在此情况下,如果当事人对于判决还有异议,就要走提起申诉的程序。
委托申诉辩护律师付建:一审开庭开了3次,其中有两次观点是不一样的。第一次开庭的时候,检察院的公诉人员关于量刑的意见是这样的,因为情节轻微,因为他是在校大学生,所以建议从轻处罚。第三次公诉意见是这样说的,数量多,情节特别严重,建议从重处罚。
解说:事实上在公开的一审判决书中,也列出了被告人辩护方的不同意见。判决书称,虽然被告方对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辩护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称鉴定机构并未实际察看鸟类,仅凭两张图片就作出了鉴定结果,且被告人闫某不知道燕隼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因此认为闫某不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付建:因为他这个主观的意愿确定罪与非罪的界线,而且罪轻和罪重的界线,确实这个很关键。因为闫啸天掏鸟的初衷是为了感觉鸟挺好的,所以掏回去饲养,从这个地方来看,他的主观意识是饲养这只鸟、我不是为了卖。其二,从犯罪的手段,这个采用犯罪手段来说,他就不是那种激烈的:我用枪打、用弹弓打,不管死活。我觉得从这个犯罪动机,主观思想、犯罪目的、犯罪手段,这个都不构成犯罪。
解说:在律师看来,被告人并没有犯罪的主观意愿,也没有可以被称之为猎捕的激烈犯罪手段,对此今天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也给出了自己的解释。
张培峰:他明知不明知这个情况,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中他也提到了。他后续一系列行为,将隼捕捉到手之后,然后在群里面挂出进行出售,然后通过公安机关从他所扣押手机中所恢复的一些资料上来看,从他聊天记录、手机信息,以及其他手机中的信息照片来说,他已经明知这些隼属于国家保护动物,他还进行出售。检察机关有充分的证据足够证实,这个被告人主观上具有明知的故意。
白岩松:因此究竟是知道还是不知道,其实律师跟这个公诉人的说法还不一样。来,看看这件事网友的态度,其实挺一边倒的。在你看来闫某掏16只鸟判10年半到底冤不冤,就这么做一个调查,会有一定的问题。认为不冤的只有12%,认为冤达到了88%,绝对是一个大数量。
但是我在猜想跟这个命题过于简单是不是有关系,因为这件事情一出来的时候,媒体的报道是大学生掏鸟窝判了10年半,一片惊讶。但是如果要去了解更多的细节,其实这是很多方面解释工作和沟通工作都没有做到位。
接下来我们连线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的阮齐林教授,阮教授您好。
阮齐林:你好。
白岩松:您怎么看待这样一个从法条上看,也许一切都很正常,但是公众的舆情变得这么大?
阮齐林:我认为因为掏鸟窝判了10年半公平不公平,这个说法是错误的,或者说这个命题本身就有混淆视听的嫌疑。它的混淆视听在于,从事实上讲,同样是掏鸟窝,普通的鸟窝和这个珍稀濒危动物的鸟窝,是不可同日而语。就像掏熊猫的窝和掏老鼠窝是不可同日而语是一样的,它们之间是不可以画等号的,这是从事实上讲。
从法律上讲,珍稀濒危动物,是我们国家要保护的涉及一个重要的价值观念,就是物种的多样性,和对珍稀濒危灭绝动物的加强保护,就是要防止它被猎捕,因此对它进行保护。掏这样的鸟窝,就应该认为是受到相应的惩罚,这涉及我们至关重要的价值观,就是保护物种的多样性,以及对珍稀濒危动物的保护。恰恰生活中发现这样的,非常轻视珍稀濒危动物的生命和它的安危,轻易地掏鸟还不以为然,恰恰表明对这个案件,我们有必要从法律上加以惩治。
白岩松:那阮教授,接下来第二个问题就其实非常关键,就是几个“不知道”。就是大学生和他伙伴,一起去掏的时候,他主观上知不知道这是二级保护濒危动物,是不是在量刑上是非常重要的?另外我们公众的反映,是不是反映着我们其实不太知道?
阮齐林:是这样,在刑法理论上讲,任何一个人实施了违法行为,不仅客观上做了而且主观知道。但是一定要注意,这个知道不知道它是二级保护动物,以及知道不知道因此受到严惩,这个我们叫做法律认识。法律认识错误是不免责的,理由就是公民应当知法守法。所以因为对法律不了解,因为是法盲,而要求免除罪责,这是不可以接受的,这样导致国家的法律不能有效施行。
第二个也无法证明,因为如果接受这种辩解的理由,人人都会说,都会装傻,说我不懂法律,以法盲为由来逃避应有的罪责。这样也无法证明,我就是不知道啊,知不知道只有我知道啊,对不对?这样导致法律不能执行。所以说,对法律的无知、对法律的误解,或者说法盲,不是一个要求免责的理由。但是确实如果真的不知道而犯法了,确实可以是一个宽恕、从轻减轻责任的理由。
但是就这个案件来说,我们认为,行为人应该说他具备了这个犯罪故意的认知,不能够影响他的罪责。
白岩松:但是当地公诉人还是强调,通过他的手机短信等等证明他有可能知道。这一点其实对他判多少年不是最重要,可能对说服我们是重要的,对吧?
阮齐林:这个在法律专业角度讲足以认定。就是根据我对判决书看到的这样的事实来看,足以认定行为人具备了猎捕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的犯罪故意,是足以认定,不影响他成立的问题。当然,他没有想到后果这么严重,这是对处罚有误解,可以适当的予以谅解。
白岩松:接下来继续关注这个看起来一下子就引爆了舆论场大家都觉得太重的一个判例,它会不会成为今后保护野生动物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呢?
解说:捕鸟在不少人眼中并不见有多大危害的事,很多人也并不了解一些鸟类是受到一些法律保护的,因而在生活中因为无知而犯法的例子比比皆是。
然而不知情并不能成为犯罪的理由。尤其是在恶意捕杀贩卖野生动物仍然猖獗的当下,法律的保护更是必不可少。
白岩松:就因为掏鸟窝被判了10年半吗?我们的标题是一个大大问号,其实看到这儿的时候我们知道,这个问号可以去解读:当然不是,而是因为它是二级保护动物,而且还可能是知道。
接下来我们继续连线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的阮齐林教授。阮教授,还有另外一个不知道,舆论反应真是非常够大。但是在做相关判决的时候,您觉得我们法官是否可以进行更好更多的一种解释,让大家当时就服气这样的判决,不引起这么大动静,同时也是一次很好的普法?
阮齐林:这个应该说,这个仅仅简单认为掏鸟窝判10年值不值,这个命题本身有混淆视听的嫌疑,刚才我已说过了。那么刑法的目的是保护社会利益,保护我们的基本价值,以及维护人们的守法意识。那么在这个地方我们要保护珍稀濒危动物、要保护物种的多样性、要和人们猎杀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作斗争,所以在这种情况之下,我们有必要对一些个违法行为进行比较严厉的惩处,这样才能够足以制止这种犯罪行为。
白岩松:但是,另外一种方面是否也应该进行相应的普法,让更多的人能够知道?
阮齐林:对,这个是特别特别的重要。所以今天可以说,今天的这个报道的意义,在于告知大家,掏鸟窝得看清什么窝,如果掏到了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的窝,那就犯了法了,甚至于犯了大法了,可能遭到严厉的惩处。因此在这个地方这种法制宣传教育确实有非常重大的意义。换句话说,不能仅仅靠法律的惩治来解决问题,还需要宣传。
白岩松:好,非常感谢阮教授带给我们的解析。也许很多人还会觉得对于一个年轻人来说,这10年半真是够重了。但是从鸟的角度去想想,这次判决可能是一个重要的命运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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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隼是什么鸟?
燕隼是一种身高只有18厘米左右的小型猛禽,在我国境内都有分布,栖息于山地次生林、开阔旷野、开垦农田或草场、牧场附近。常单只或成对活动,飞行快速而敏捷,栖止时停在高大树木或电线杆上。捕食对象主要为昆虫,有时亦捕捉小鸟和蝙蝠。燕隼通常每年产2-4枚卵,最多5枚,是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法律怎么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达到本解释附表所列相应数量标准的;
(二)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不同种类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两种以上分别达到附表所列“情节严重”数量标准一半以上的。
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一)达到本解释附表所列相应数量标准的;
(二)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不同种类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两种以上分别达到附表所列“情节特别严重”数量标准一半以上的。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