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保护知识产权十大案例:售网游“外挂”牟利百万 4人获刑
核心提示|提到“外挂”(网络游戏的作弊程序),不少爱玩游戏的玩家对此又爱又恨,“外挂”能提升游戏技能,却大大破坏了公平性。昨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2016年度保护知识产权十大案例,其中有这样一起:王某等人通过销售游戏“外挂”程序牟利百万余元。其中,王某牟利52万余元,全部追缴后,获刑3年零6个月,还要面临48万元的高额罚金。
□记者段伟朵通讯员付加才
【案例】开网店卖“外挂”,分上下线共同牟利
说到网络游戏,不爱玩的人完全不懂这个世界,爱玩的人却能废寝忘食,耗费大量精力和资金在其中。
2012年10月26日,深圳市腾讯计算机有限公司的网络游戏“炫舞时代”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上线运营,不少玩家加入。王某看到了其中的“商机”后,与刘某协商,共同编写网络游戏“炫舞时代”的外挂程序对外销售,该外挂程序取名为“完美音色”。经鉴定,该程序是通过向“炫舞时代”游戏客户端注入代码文件、修改游戏客户端内存,实现修改游戏结算结果,存在对“炫舞时代”游戏实施增加修改的操作。
随后,王某通过在淘宝网上开店的方式对外销售,并利用该外挂程序做游戏代练并从中获利,同案中的被告人孙某某、陈某是王某主要的下线代理商。
他们的行为引起了腾讯安全中心的注意,并报警。经过多方排查,2014年10月份,警方在广西、安徽、江西三地同时“收网”,对制作、销售“完美音色”辅助外挂程序的团伙进行抓捕。
【判决】1年多牟利百万余元,4人被判刑,缓刑期禁止从事该行业活动
随后,此案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经鉴定,2013年5月至2014年10月,王某、刘某销售该外挂程序的非法经营数额共计83万余元,王某的两个下线,孙某某、陈某销售该外挂程序的非法经营数额共计64万余元。
看似来钱快,实则“一场空”。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侵犯“炫舞时代”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因此,法院以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8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529499.01元予以追缴后上缴国库;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301174.01元予以追缴后上缴国库;孙某某、陈某也受到了相应的刑罚。4人中仅陈某缓刑,其在缓刑考验期内被禁止从事网上销售计算机软件类活动。
一审宣判后,各被告人均认罪服判。
【说法】花重金购买的“附属服务”也属于侵犯著作权罪
据介绍,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众多与互联网相伴而生的产业的兴起,互联网游戏已成为影响巨大、利润丰厚的经营行业。现实中,游戏玩家为获得更好的游戏体验,进入更高的游戏级别,不惜重金购买游戏装备或其它附属服务。部分不法分子利用这一商机,通过复制部分程序代码、修改游戏客户端内存,修改游戏结算结果等手段制造所谓的“外挂程序”来实现上述效果,然后低价销售给游戏玩家,获益巨大,严重侵犯游戏公司的合法权益。
此案判决再次明确,不仅完整复制他人软件进行非法获利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复制他人作品并产生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亦属侵犯著作权犯罪。
【数据】全年办理1827件知识产权案
记者从会议上了解到,2016年,郑州市中院共办理知识产权案件1827件。其中在涉及民生等重点领域,加大打击力度。一年来,办理了涉及食用油、食用盐等食品、药品领域制假售假的刑事案件40件,110余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郑州市中院加大罚金刑的惩罚力度,一年来,单处或并处罚金总额达1900余万元,并逐步扩大对被告人适用“禁止令”的处罚措施。
【责任编辑:张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