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小偷"岂可成衡量超市业绩之"硬指标"?
鲁明
2015年3月4日,位于南京傅佐路的一连锁超市接到公司新规定:从3月起,每月每店必须抓住一名小偷,如果完成不了任务店长罚款100元。抓住小偷的标准是,小偷付十倍罚款。(中新网3月5日)
“抓小偷”本该是公安机关分内之事,一旦将违法犯罪分子缉拿归案,便可论功行赏;超市作为商品销售场所,偶尔有小偷光顾在所难免,对其进行抓捕也无可厚非。然而如果将“抓小偷”设为超市硬性指标,还对不能完成“任务”的店长进行惩罚,则的确有失偏颇。
店长本应负责好超市的运营,在保证各方面顺利周转的前提下实现超市的盈利,而南京公司“奇葩”规定一出,不仅为店长“拓宽”了职权范围,还给超市压上了重担,不得不说这是对店长的戏弄、更是对顾客的不信任。笔者认为,硬性规定只会适得其反,只有在平时完善设备、加强监管、真诚服务,才是让“小偷”销声匿迹之有力举措。
超市中商品琳琅满目,稍有不慎便有失窃风险,这就需要超市加大资金投入,购置先进的监控设备。既要安装摄像头进行多角度无死角监控、又要在进出口处设置报警器,同时定期维护和检修,保证其正常工作。另外,对超市进行合理布局、消除监视“盲区”也不失为良策。
如果为超市、店长制定“抓小偷”目标,完成任务便罢,若完不成,就不能排除有些店长无所不用其极,为了“邀功”而诬陷好人、找人“顶罪”。根治“小偷”顽疾还需超市自身加强监管,店长要制定科学合理的规章制度,使得超市中无论店长还是营业员、无论保安还是收银员,都时刻牢记职责、保持清醒、做好监视,共同为超市的安全出一份力。
从本意上看,南京公司这一规定也是为了控制偷盗行为,但控制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让这种行为消失,而不是像统计工作量一般为每月制定指标。身处销售行业,若要与顾客互相信任,超市首先要做到真诚服务、热情招待,多一丝微笑、少一点冷漠,多一点宽容、少一分埋怨,将顾客真正当做“上帝”,这样顾客才更会将心比心、遵纪守法,让偷盗现象不复存在。
超市不是公安,没有抓小偷的应尽职责;店长不是警官,不该为“抓人”业绩承担后果。规定硬性指标难为防盗之妙计,从设备、监管、服务方面入手才是防患于未然之良方。衡量超市业绩有准则,“抓小偷”怎能成“硬指标”?
编辑:李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