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获批 政府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

27.09.2014  12:47

  9月26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批准了《洛阳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条例从企业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创新平台建设、科技人才、财政资金等方面,制定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相关政策。

  条例明确规定建立财政性资金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制度,对单位和个人的自主创新产品或者服务,在性能、技术等指标能够满足政府采购需求的条件下,政府可以优先购买。而政府采购的产品尚待研究开发的,采购人要采用招标方式确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或者企业研究开发,并予以订购。

  用公家的钱做研究,出了成果,研究人员的劳动价值怎么体现?根据条例规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利用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科学技术项目所形成的职务成果,以技术转让方式实施转化的,应当将20%以上的技术转让净收入,一次性奖励给完成人和为职务成果转化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采用股权投入方式实施转化的,其用于奖励的股权也应当占该科技成果所占股份的20%以上。(记者 刘亚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