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收监执行40人 官员受贿获刑13年逍遥监外

05.11.2015  17:27

□记者井春冉

核心提示

近年来,有钱人、有权人“真减刑假服刑”、“花钱买刑期”等司法不公现象,引起社会的极大关注和公众的不满,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并从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司法的公信力。为此,最高检于去年3月至12月在全国检察机关部署开展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查活动。11月2日,最高检检察长曹建明首次就刑罚执行监督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专项报告。那么,关于严格执行刑罚,维护司法公平正义,我省相关部门是如何做的?有哪些可资借鉴的经验和需要完善的地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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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获刑13年却在监外,被依法收监

11月3日,在郑州市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局(郑州市东城地区检察院)的“学标兵、强素质、促业务”座谈会上,郑州市检察院副检察长苏长明透露,2010年,李占朝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后在焦作监狱服刑。但因其患有高血压期、脑隙性脑梗塞、型糖尿病合并周围神经病变、左眼白内障、冠心病、不稳定心绞痛、左侧上颌窦占位等病症,2013年11月25日,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决定对李占朝暂予监外执行1年(2013年11月25日至2014年11月24日)。原本要在监狱服刑的李占朝便成为郑州市金水区的一名社区矫正罪犯。

去年以来,郑州市检察机关开展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查活动,重点检察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等“三类罪犯”,以及“有权人”“有钱人”的刑罚执行情况,李占朝被查出后,在检察机关的建议和监督下,2014年3月28日,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决定对李占朝收监。

据记者了解,在此次专项检查活动中,郑州市检察机关共排查相关罪犯3395人,建议并督促相关单位收监执行40人,收监执行人数全省第一。这40人中,有多人都和李占朝一样是备受社会关注的重刑犯和职务犯,如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7年6个月的河南省储备粮管理中心原书记张传君,因挪用公款、滥用职权、非法出具金融票证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的中国工商银行郑州市二里岗支行原行长陈安然等。

郑州市检察机关的这一系列活动只是我省检察系统开展此次专项活动的一个缩影,全省检察机关都切实履行监督职能,加强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监督和检察,特别是对“三类罪犯”中的“有权人”、“有钱人”的刑罚执行情况的监督,一批被依法收监的罪犯有力地捍卫了司法的神圣和威严,给群众吃下“法律面前没有特权”的定心丸。

与河南检察系统一样,全国检察系统在追求司法公平正义的道路上孜孜以求。最高检就刑罚执行监督情况的专项报告显示,从2010年到今年8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监督纠正不当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88833人。去年,检察机关在以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为重点开展专项检查时,监督对2244名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或不符合条件的罪犯依法收监执行,其中原厅局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121人。

新闻透析

同步监督,引入证明制度,堵塞“减假暂”漏洞

近来,郑州市检察机关检察人员发现在新郑看守所留所服刑的涉黑罪犯陈某,因严重违反监管规定而被严管,后又调换服刑场所。然而,这个原本属于严格限制减刑期的对象,却被法院裁定减刑10个月,最终在检察机关的检察监督下,该减刑裁定被撤销。据了解,在进行刑罚执行专项检查中,郑州市检察机关强化对刑罚的变更执行,即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同步监督。

此外,郑州市检察机关根据群众举报线索,监督相关部门重新对暂予监外执行长达6年之久的罪犯孙某进行病情鉴定。随后,法院根据检察建议决定对其进行收监执行。据介绍,这些案件的背后都有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问题。

针对“减假暂”(对监狱服刑犯人实行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统称)执行中容易发生司法腐败的问题,去年8月,最高检下文,明确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案件逐案审查,实行统一案件管理和办案责任制。除首次规范了检察机关派员出庭减刑、假释案件法庭的职责任务外,还以“清单”方式明确检察机关要对六类减刑、假释案件一律进行调查核实。最高检刑事执行检察厅厅长袁其国表示:“针对此次专项检查活动暴露出的问题,检察机关将加强和规范检察监督,通过建立长效机制堵塞产生问题的漏洞。

今年3月1日,省法院发布的由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司法厅会签的《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案件办理标准的实施办法(试行)》正式实施(以下简称《办法(试行)》)。《办法(试行)》对自觉遵守监规狱纪的标准、积极参加学习的标准、确有悔改表现的定性标准、不能认定确有悔改表现的特别标准等进行了细化明确,对减刑、假释案件“前面增设关卡,后面切断后路”。

今年7月,驻马店市中院开审了一起减刑案,探索在减刑假释庭审中引入确有悔改表现证明制度,在全国尚属首次。法庭上,刑罚执行机关向法庭提出为罪犯减刑的建议,需向法庭出示一系列证明其确有悔改表现的证据,罪犯能不能减、减多与减少,要由证据来决定。而且,在法律监督机关的监督下,证据要经过法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证明制度的引入,是河南法院、检察院和监狱机关围绕减刑、假释公开改革进行的又一次有益探索和生动实践。

此外,据记者了解,从今年起,省法院将建立定期评查报告制度,对全省法院办理的“三类罪犯”的“减假暂”案件每半年集中评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呼声

加强监督,设置减刑考验期,制定刑罚执行法

刑罚变更执行中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是实践中容易滋生腐败、产生执法司法不公问题的重点环节。为了防止出现庭审时轰轰烈烈,审判后的案件执行却通过暗箱操作来逃避刑罚,从而出现雷声大雨点小的现象,影响司法的公信力,全省乃至全国的公检法司等部门都在不断努力,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那么对于堵塞“减假暂”漏洞,还有哪些有待完善的地方呢?

目前来看,刑罚执行监督工作仍存在问题,群众反映强烈的“有权人”、“有钱人”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问题尚未完全杜绝。对此,有专家表示,针对减刑适用比例高,减刑后发现罪犯虚假悔改、抗拒改造甚至又犯罪也很难撤销的情况,建议设置减刑考验期。不能在作出减刑裁定后就撒手不管不问,需要对其进行一定时期的考察,看其是否真正认错悔改。当然,如果真有必要,甚至可以考虑撤销对其减刑的裁定。

省法院减刑假释庭庭长张云龙表示:“为弥补减刑、假释案件一裁终局、没有二审或者复核审的制度缺陷,逐步缩小中级法院之间的执法差别,省法院要求中级法院审理处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时,裁定前先向省法院报告处理意见,征得同意后再裁定减刑或者假释。”通过这种加强内部监督的方式,来严格规范监外执行。对于“三类罪犯”进行减刑、假释案件裁定后,要向省法院备案,接受事后监督与审查。同时,作为新型的刑罚执行方式,在社区矫正的司法实践的个别地方存在脱管漏管、教育矫正流于形式等现象,损害了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各地检察部门也需加强监督。

同时,当前刑罚执行有关规定散见于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看守所条例等法律法规中,有的规定操作性不强;有的规定不明确、不统一;刑罚执行监督程序不具体、刚性不足。对此,最高检建议研究制定统一的刑罚执行法;完善刑罚种类,增设强制社会劳动等刑罚方式,对轻微犯罪案件,法院可以判处被告人参加一定时间的社会劳动。

此外,广东卓尚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包岩岩告诉记者,目前对于减刑假释工作监督、检察的重点在“三类罪犯”身上,他们确实更有可能也更有能力来实现“花钱买刑”、“赎身”等目的。但是,大老虎固然重要,小苍蝇也不可放松警惕,也要关注曾经在大老虎周边的小苍蝇的案件。另外,要注意加强对一线政法干警的监督和引导教育,防止他们在具体案件的操作中出现弄虚作假等影响司法公平公正的行为。

展望

维护刑罚公正执行,提升司法公信力

广东健力宝集团原董事长张海服刑期间频繁调换监狱、两次假立功减刑,检察机关严肃查处了该案背后涉嫌职务犯罪的广东省司法厅原党委副书记王承魁等24人。贵州省黔西南州黄金管理局原局长兰昭耀服刑期间,制造虚假疾病诊断材料,编造“取保外医”法律文书,非法获得释放,相关责任人被处理。此类案件不时出现,“有权人”、“有钱人”犯罪后“以权赎身”、“提钱出狱”的现象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为此,检察机关主动作为,开展专项活动,制定完善相应机制,取得一定成效。“检察机关近年来纠正了一大批有权、有钱、有关系人法外开恩的现象,维护了司法公正。”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郑功成表示,人们对司法公正的认同感在上升,对司法的信心在提升。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全力推进依法治国,大力加强反腐倡廉,全面从严治党的成果。

对此,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宋英辉表示:“结合专项活动中发现的问题,建议全国人大从立法角度对当前刑罚执行及其监督工作中的经验和不足予以考量,以此为契机推动相关法治建设。

刑事执行,作为刑事诉讼中的一个独立阶段具有独特地位。任何一个刑事案件,如果执行环节出了问题,前期侦查、起诉工作的价值必将受损,再公正的裁判也会失去意义。”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谢佑平指出,检察机关加强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有利于保证国家法律正确统一施行,维护刑罚执行的公平公正。

当然,检察机关在维护刑罚公正执行的同时,也要注意与保障人权的平衡,依法保障罪犯的生活、学习、劳动、教育、就医等合法权益,通过办理控告、举报、申诉,推动纠正冤假错案,充分发挥刑罚执行监督在发现和推动纠正冤假错案中的重要作用,使罪犯既认识到法律的尊严权威,又感受到法治文明和司法人文的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