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食品安全犯罪赢得百姓点赞(图)

17.11.2014  09:43


 

  “民以食为天,饮食安全与否关乎生命健康,检察机关在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方面义不容辞。”河南省唐河县检察院检察长闫兴中如是说。唐河县检察院盯紧危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不松手,针对近年来危害食品安全犯罪高发的态势,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多管齐下,多措并举,从严从快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赢得当地百姓好评。

  保护餐桌安全从提高干警素质入手

  唐河县是一个有着143万人口的农业大县,各类食品市场需求量大,部分不法商贩盯上了这个领域。该院在查办案件中发现,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手段及危害后果主要表现为:在加工生产油条、蛋糕、馒头过程中超标准使用“泡打粉”等添加剂,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在豆芽生产加工过程中违法使用有毒化学物质“无根剂”、在加工卤猪蹄等熟食过程中违法使用有毒化学物质“工业松香”,而这些添加剂都刺激和腐蚀身体,长期食用会严重威胁人体健康。

  如何保护餐桌上的安全,维护群众利益?唐河县检察院党组高度重视,确立了领导要重视、干警要培训、案件要专人办理的工作思路。检察长闫兴中多次深入市场调研,从提高干警的业务水平入手,收集相关案件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的指导性案例,对侦监、公诉部门干警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学习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法律法规及“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院开辟危害食品安全案件办理绿色通道,侦监、公诉部门成立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专案审查小组”,对该类案件实行专人审查专人办理,公安部门啥时间移送过来就啥时间审查,既缩短了办案时间,又确保了案件质量。此类案件的审查逮捕均不超过3个工作日,审查起诉不超过10个工作日,彰显了检察机关保民生、护民利的决心。

  据统计,唐河县检察院2013年以来共审查该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65件69人,其中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案件34件38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案件18件18人。

  会签一份《意见》实现三个“结合”

  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唐河县检察院多次邀请该县公安局和法院座谈,统一执法思想,统一证据标准、量刑尺度。在此基础上,三方会签了《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类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从案件的受理、立案、侦查取证、强制措施等方面作出具体界定和要求,完善统一了证据标准,杜绝了办理案件中认识不统一的扯皮现象。

  在查办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过程中,该院提前介入引导侦查,针对案件查处中遇到的物证查找难、书证收集难、口供获取难的现状,该院主动与公安机关沟通,通过提前介入侦查,参加侦查机关现场勘查、搜查、扣押、抽样等活动,引导公安机关准确收集证明犯罪事实的原始证据,为案件的顺利起诉、判决奠定证据基础,明确证据收集标准。针对以往办理此类案件询问证人不到位、取证不及时,导致证据灭失、应扣押的物品未扣押等问题,该院统一了证据收集标准。

  与此同时,唐河县检察院努力实现三个结合。第一,内部联动与外部沟通相结合。该院侦监、公诉、反贪、反渎等部门实行联动机制,对办理涉及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做到及时沟通,协调合作,快速反应。与公安、法院建立联席会议,搞好协作配合的同时,与食品药品监督、工商、质监等部门加强联系,确保沟通渠道顺畅。食品安全监管单位查办案件时,要求及时向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通报,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检察机关同时跟进监督,防止运动式执法的短期效应。第二,主动走访与利用两法衔接信息平台相结合。该院侦监部门在确保用好“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实现相关案件网上移送、网上受理、网上监督的同时,主动走访该县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盐业局、烟草局等单位12次,通过查阅执法案件台账和案卷等方式,一方面对所查案件录入平台是否有遗漏进行监督,另一方面从中发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不按时移送或降格处罚案件线索。目前,该院共监督移交相关案件5件7人,公安机关均立案侦查。第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与打击食品安全渎职犯罪相结合。该院针对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现状,向机关、学校等单位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发放600余份问卷调查,普遍反映对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要从严打击,对负有监管职责的失职渎职犯罪要从严查处。该院将各方面意见梳理后移送反渎部门,并建议查处案件背后的渎职犯罪。近日,该院已对唐河县质监局食品监督科科长白某以涉嫌玩忽职守罪立案查处。

  启动“三方建议”确保打击效果

  在办理危害食品安全案件过程中,唐河县检察院不是简单地一批了事,而是分析总结了所办理案件的特点、规律、犯罪原因,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的监督作用。今年以来,该院已向工商、食品药品监督、质量监督等部门发出检察建议9份,督促相关部门加强食品生产、加工、流通、检验、市场、销售等环节的监管力度,进一步完善监管体系;针对公安机关在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中提请逮捕案件少等情况,该院及时向公安机关发出检察建议7份,要求公安机关对生产销售不安全食品类情节严重的案件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类案件,符合逮捕条件的必须提请检察机关审查逮捕。

  针对案件存在量刑普遍较轻、主刑和附加刑不均衡,严重影响查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情况,唐河县检察院向法院发出书面检察建议12份,促使法院在加大财产刑处罚力度的同时,严格缓刑免刑的适用,从严惩处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分子。今年以来,该县法院已对7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作出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