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今日施行 四类房屋不能出租

01.07.2015  09:48

  实行联合管理,更加注重安全,建立备案制度……7月1日,《河南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近年来,我省住房租赁市场快速发展,但一直存在着供应结构不合理、制度措施不完善、供应主体较为单一等问题。作为房地产市场末端的租赁市场没有受到足够的监管。

  《办法》将城市、镇规划区内所有房屋租赁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列入调整范围。为加强对房屋租赁市场的管理,《办法》确定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对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办理期限、应当提交的材料、记载事项、变更登记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在房屋租赁安全管理方面,《办法》明确禁止出租房屋的范围:属于违法建筑,危险房屋,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或者用途的房屋不得出租。此外,出租人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分隔搭建后出租;设计用途为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的,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我省房屋租赁实行联合管理机制,下一步,我省将积极培育房屋租赁市场,引导增加住房租赁市场供应,满足租赁市场住房需求。同时,鼓励单位和个人将符合出租条件的房屋出租,加大房屋租赁市场供应,并积极推进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建设,为租赁市场供需双方提供高效、准确、便捷的信息服务,正确引导市场。(记者 谭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