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放松外资准入 允许境外个人在华购房

28.08.2015  20:02

商务部网站发布通知称,我国六部委调整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政策,取消外商投资房企办理境内贷款、境外贷款、外汇借款结汇必须全部缴付注册资本金的要求。有资格的境外机构和个人可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

此次调整主要针对六部门2006年发布的《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其中一大看点是放松了对境外机构、个人在境内购房的部分限制。

六部门明确,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在境内工作、学习的境外个人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对于实施住房限购政策的城市,境外个人购房应当符合当地政策规定。此前,2006年文件对于境外个人购房曾设有“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限制。

六部门还调整了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企业有关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明确一律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执行。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可按照相关外汇管理规定直接到银行办理外商直接投资项下相关外汇登记,”通知称。六部委表示,未来将进一步简化程序,优化和改进外商投资房地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