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户外广告“乱象” 郑州市有了新条例 一起来看下
河南商报记者 宋晓珊
五颜六色的光电户外广告照亮了城市的夜,也造成了视觉污染。如何打造城市魅力之夜,让光电广告为城市加分?日前,《郑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管理条例(草案)》二审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提出了限时开放的举措。此外,城区乱张贴广告又屡教不改,今后可能被罚款200~500元。
消息
整治户外广告“乱象”
郑州市有了新条例
一直以来,郑州市的户外广告“乱象”让很多市民不理解,街头尤其是城区改造一些未经审批的广告牌仍然每天悬在路人的头上。
在6月27日召开的郑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对《郑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待河南省人大批准后,将正式生效。
关于户外广告,有什么政策上的调整?又有哪些热点?一起来看下。
关键词
公益广告要鼓励
郑州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为了倡导良好社会风尚,应当增加公益广告的内容。
经研究,同意采纳这一意见,在《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中增加一条,内容为:“鼓励、支持开展公益广告活动。鼓励、支持、引导单位和个人以提供资金、技术、劳动力、智力成果、媒介资源等方式参与公益广告宣传。”
关键词
光电户外广告
要限时开闭
夜晚,闪闪发亮的霓虹灯、各色光电广告,给城市带来梦一般的夜景,也带来了视觉污染。有省直部门提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规范和标准不同,建议两者分别规定。
经研究,关于光电广告增加以下内容:“以光电等形式设置的户外广告,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在建筑墙体设置的,其设置高度不超过建筑物顶部;不得与道路来车方向成垂直视角设置;除公共信息电子显示屏外,不得在严控区内设置;开闭时间符合有关管理规定。”
此外,招牌设置应当符合设置位置、高度和宽度等技术规范和标准;内容限于本单位的名称、字号、商号、标识;与建(构)筑物和周围环境相协调。
关键词
临时性户外广告
审批权下放
郑州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简政放权,下放户外广告行政审批权限。
郑州市人大常委会与郑州市政府法制等部门协调,根据属地管理、权责一致的原则及城市管理工作实际,将临时性户外广告的审批部门,由“市、县(市)、上街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 “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关键词
户外广告期满后
七日之内应当拆除
关于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届满的问题,有专家学者建议,明确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届满后的处理程序。
《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增加一款内容:“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届满,需要继续设置的,设置人应当于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期,审批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期满后不再设置或者申请延期未获得批准的,设置人应当于设置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自行拆除。”
关键词
乱张贴广告
处200~500元罚款
对乱涂写、刻画、张贴户外广告,《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明确了“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清理”。
对于乱涂写、刻画、张贴户外广告的行为人,郑州市市直部门新提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于广告主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张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