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取消药品政府定价

19.05.2015  19:33

 

日前,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改委会同其它六部委局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明确从今年6月1日起,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暂由国家发改委定价外,其它药品取消原政府定价。

根据国家和我省价格改革精神,近日省发改委会同省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商务厅、食品药品监管局印发通知,在提出我省贯彻落实国家药价改革意见的同时,决定同步取消原省管药品的政府定价,包括我省以前公布的原研药、单独定价药、优质优价药、低价药、医院制剂等所有省管药品价格政策,此次一律废止。

药品价格改革后,将按照分类管理原则,通过不同的方式由市场形成价格。其中:(一)医保基金支付的药品,通过制定医保支付标准,探索引导药品价格合理形成的机制;(二)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通过建立公开透明、多方参与的谈判机制形成价格;(三)医保目录外的血液制品、国家统一采购的预防免疫药品、国家免费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药品和避孕药具,通过招标采购或谈判形成价格;(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仍暂实行最高出厂价和最高零售价管理。(五)其他原来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继续由生产经营者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制定价格。

我省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抓好药品价格改革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细则,搞好跟踪评估,及时总结经验,注重宣传引导,确保我省药品价格改革工作扎实有序推进。

我省通知明确,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药品价格监测监管,对价格变动频繁、变动幅度较大的药品,必要时开展成本价格专项调查。对价格欺诈、价格串通和垄断行为,依法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