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粮食生产直补制度的几点建议
当前,中国的粮食库存充裕,市场供应充足,并在各地建立了粮食储备和成品粮油储备。这不但有效稳定了国内粮食市场价格,也为保障世界粮食安全作出重大贡献。
我国粮食生产之所以取得如此好的成绩,最大的原因之一就是2004年出台的粮食生产直接补贴制度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我国坚持粮食直补向产粮大县、产粮大户倾斜的原则。各省级政府依据当地粮食生产的实际情况,对种粮农民给予直接补贴。省级政府对当地的主要粮食生产品种进行直接补贴,具体补贴品种及补贴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布。新增资金的分配,必须用在标准确实过低的产粮大县和产粮大户身上,不搞平均分配。
粮食主产省、自治区(主要指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四川等省,下同)原则上按种粮农户的实际种植面积补贴,如采取其他补贴方式,也会剔除不种粮因素,尽可能做到与种植面积接近。
我国目前实行的粮食直补有的采取直接发放现金的方式,但主要的是实行“一卡通”或“一折通”的方式,向农户发放储蓄存折或储蓄卡。通过实地调查,笔者发现,粮食直补政策实施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两个缺陷:
1.补贴对象面广。目前,补贴方式多种多样,如按种植面积补、按计税产量补、按计税面积补、按交纳的商品粮数量补。我国不少地方将“粮食直补”变“农田直补”。大多数省份是以计税耕地面积为依据核算补贴资金,不管农民是否种植粮食,都可以平均地得到粮食直补资金,属“普惠式、大锅饭、平均主义”的补贴,影响了粮食直补政策的激励作用,不少地方出现了“种与不种一个样”、“种多种少一个样”、“种好种坏一个样”的现象。
2.补贴标准低。各地的补贴方式不同,补贴标准也不一样。目前各地粮食直接补贴水平大约是亩均10元左右,农民普遍反映补贴标准太低。如果粮价下跌,农民预计粮食补贴不足以弥补损失,就会选择放弃种植。
在此,建议由国家粮食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综合考虑上一年我国粮食生产成本、种粮比较收益、粮食总体供求状况、国家粮食储备状况和财政承受能力,确定一个合理的粮食直补率,由国家权威部门于年初向全国公开发布,并明确要求与售粮金额挂钩。为此,必须:
1.进一步放开粮食购销市场,核准粮食企业资质。凡是申请或正在从事粮食购销的企业和个人,须经县级粮食主管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按规定的条件审核批准后,方可在市场从事粮食购销活动。
2.印制、核发购粮专用发票。建议由国家粮食主管部门和国家财政部门联合印制、核发购粮专用发票,发票一式五联,即从事粮食购销的企业和个人、售粮农户、粮食主管部门、农发行和农村信用社各持一联。
3.明确农发行作为粮食直补的发放操作主体。明确规定各从事粮食购销的企业和个人的粮食收购资金提前存入各地农发行指定的乡镇农村信用社,由乡镇农村信用社根据国家规定的粮食直补率和购粮专用发票发放售粮资金和粮食直补资金。再由农村信用社根据购粮专用发票,与农发行结算直补资金。同时,亦可防止从事粮食购销的企业和个人在收购农民粮食时,发生“打白条”或拖欠农民售粮款项。
4.实行按市场价收购粮食。明确规定各从事粮食购销的企业和个人收购粮食时均按市场价收购粮食,实行优质优价。
5.赋予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粮食的调控、监管职能。国务院有必要赋予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各地粮食生产、销售全过程的调控、监管职能。通过确定一个合理的粮食直补率,并明确要求与售粮金额挂钩,向种粮农民发放粮食直补资金,就可以弥补当前我国粮食直补制度的缺陷和不足,真正实现我国粮食的数量安全和质量安全。同时,农民亦可根据由国家权威部门向全国发布的粮食直补率这个信号,及时调整农业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