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河南慈善救助近10万人次 建议放开募捐地域和资格
慈善法是一部慈善事业的基本法,也是中国慈善事业建设的第一部基础性和综合性的法律。昨日上午,出席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的河南代表团举行全体会议,审议慈善法草案,代表们纷纷建言献策,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让更多人参与慈善事业、尊重慈善事业成为共识。
按照发言顺序
个人募捐不能简单地“一刀切”
廖华歌 全国人大代表、南阳《躬耕》杂志社副编审
对于个人募捐问题,不能简单地加以禁止,建议在相关条款中,应该加入“为求助本人或近亲属而发起募捐活动,相关部门应鉴定其真实性并进行备案后,可以允许其发起个人募捐行为”。
监护人挥霍爱心捐赠要处罚
王馨 全国人大代表、新野县城郊乡马营村村民
建议增加对于非慈善组织举行募捐捐赠的也要求出具收据,在坚持自愿原则的前提下到民政部门备案等规定。现实中确有监护人代为接受捐赠,有时甚至会出现挥霍捐赠款物的行为,建议慈善法草案应当对此规范。
建议增加慈善纠纷调解环节
王锋 全国人大代表,风神轮胎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
建议慈善法中规定,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支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起诉。在做慈善的时候会遇到一些纠纷,如果慈善没做好就要吃官司,从基层的角度来讲建议在申请支付令或者起诉前加一个调解环节。
进一步增强法律的可执行性
钟建英 全国人大代表、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总工程师
草案中提到“对直接主管人员和相关执行人员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最高10万元罚款震慑性不强,建议根据不同情况,扩大范围,以增加对违反慈善法的处罚力度。
将慈善教育纳入各级教育体系
崔小田 全国人大代表、安阳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名誉校长
慈善教育的内容应该融入各级教育体系中,成为学校德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此培养下一代的慈善意识,教育他们有爱心,做善事。此外,还要利用社区街道等组织机构,对群众进行慈善宣传。
明确受理条件避免执行推诿
高西庆 全国人大代表、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第十条“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的规定可以把受理的条件公开、具体化。 关于管理成本问题,应该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区别对待,不能搞一刀切。此外,还应该允许社会公众查询公募情况。
慈善组织也该有回避机制
李士强 全国人大代表,省工商联副主席、沈丘县李寨村党支部书记
建议将草案第十四条第二款改为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在其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或组织与慈善组织发生关联时,不得参与慈善组织有关交易行为的决策,有关交易情况应向社会公布。
去年河南慈善救助近10万人次
王战营 全国人大代表,省民政厅党组书记、厅长
河南省目前各类慈善总会155个,各类基金会124家,慈善超市等捐赠接收站有500多个。2015年,河南省慈善总会接受善款7.3亿元,支出善款7.1亿元,救助9.8万人次。
建议各级要为慈善管理工作提供切实有力保障,要以贯彻落实慈善法为动力,为慈善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可参照上市公司做法
陈泽民 全国人大代表,三全集团董事长、全国工商联农产商会会长
建议慈善公开信息的方式,可以考虑借鉴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的信息要求,对慈善组织公开信息有一个强制性时间限制。
慈善组织的好与坏、捐赠人的乐善好施,可以由相关的协会组织或者媒体来评比。
建议放开公开募捐地域和资格限制
郭振甫 全国人大代表、东风本田发动机公司执行副总经理
建议考虑到公开募捐的公共性,应当允许慈善组织根据自己的需求,开展跨地域的公开募捐活动,有利于各地公开募捐的良性竞争。今后进一步关注公开募捐资格2年的考察期,考虑缩短或取消,放开公开募捐资格。
慈善组织税收优惠条款应更具体清晰
杨雪梅 全国人大代表、黄河科技学院院长
建议在慈善法的修订中,用更为明确的语言规定慈善组织的法律性质、法人地位以及与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之间的关系,对慈善组织能够享受的税收优惠条款能够具体化,把慈善公开募款的具体方式界定出来,使其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
希望通过立法消除“诺而不捐”现象
张全收 全国人大代表、上蔡县朱里镇拐子杨村党支部书记
建议希望通过立法消除“诺而不捐”现象。针对诺而不捐、多说少捐、打着慈善的名号谋取不当收入等现象要依法治理;除此之外,要落实好捐赠善款管理,使用和监督切实将慈善用在实处,用在刀刃上,用在需要救助的人身上。
企业和企业家要在慈善事业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熊维政 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羚锐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建议在税收政策方面,促进社会财富通过慈善政策的投建。要鼓励企业和企业家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在慈善事业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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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赵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