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检察、司法服务,省检察院出台八条意见积极服务保障企业复工复产

27.02.2020  18:33

  河南日报客户端记者 孙欣

2月27日,记者获悉,省检察院制定下发《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积极服务保障企业复工复产的八条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全省检察机关在疫情防控工作最吃劲的关键阶段,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夺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双胜利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突如其来的疫情,必然会给不少企业带来影响。《意见》强调,要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依法严厉打击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犯罪,为企业有序复工复产营造良好法治环境。严厉惩治借疫情防控之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高利放贷等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严厉惩治寻衅滋事、聚众扰乱等阻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犯罪;严厉惩治盗窃、诈骗、敲诈勒索等侵害企业财物的犯罪;严厉惩治假冒注册商标、假冒专利等侵犯企业知识产权的犯罪。对此类案件,要优先办理,快捕快诉,从严从重,切实增强企业安全感,保障复工复产企业的合法权益。

意见》要求,从全局高度依法审慎办理企业人员涉嫌相关犯罪案件。要结合疫情防控形势,进一步落实执法司法对民营企业的平等保护机制,全面准确把握办理企业人员涉嫌相关犯罪案件法律政策,严格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界限,严格把握企业人员涉嫌相关犯罪案件入罪门槛。对于在疫情期间,受疫情影响发生的涉企业生产经营相关案件,在处理时更应慎之又慎,坚决避免将民事经济纠纷认定为刑事犯罪,坚决避免将一般的企业经营自救行为认定为刑事犯罪,坚决避免将一般的违法行为认定为刑事犯罪。

意见》强调,更加精准把握和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立足办准办好案件,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全力支持企业经营发展。对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企业经营者,或者是对企业发展具有关键作用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而且确实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坚决落实“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积极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符合从宽处理条件的以更大的幅度依法从宽,能不判实刑的就提出适用缓刑建议。对涉案企业,慎用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最大程度防止给企业生产经营带来负面影响;对涉案企业有关人员,慎用羁押性强制措施,已经在押的要认真负责地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如果不是确有羁押的必要,可以建议变更强制措施,为企业复工复产、搞好生产经营创造有利条件。

同时,《意见》还从充分发挥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服务企业复工复产职能作用、立足职能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大力提升科技助推高效执法办案的水平、加大业务指导和司法服务力度、强化沟通协作促进形成服务保障合力等方面,为全省检察机关立足检察职能,细化工作措施,积极主动服务企业复工复产工作提供了指导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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