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一校长身绑钢丝惨死桥下未立案 警方称系自杀(一)

03.11.2014  01:05

 

      资料图:据知情人提供的现场图片显示,在一片黄泥地中,有大片血迹流淌并留下一片暗黑色印迹。血迹中,还有一把不锈钢菜刀。新京报

      原标题:吕梁一校长身绑钢丝绳“死亡”未立案引质疑警方回应系自杀

        新华网太原11月2日电(记者胡靖国、孙亮全)今年9月山西省吕梁市石楼一中校长王继珍被发现惨死在黄河大桥下,当地警方一直未立案引发社会质疑。近日山西省吕梁市新闻办、吕梁市公安局表示,综合各方面证据,没有发现犯罪事实发生,王继珍死亡排除他杀,确定为自杀。

      今年9月3日,王继珍被发现死在石楼县辛关大桥附近,尸体还被一根长约6米、“锈迹斑斑”的钢丝绳绑着。3天后,该案另一现场被发现,现场有大片血迹、菜刀等物。据此,家属怀疑王继珍系被他杀后抛尸。事发后,当地警方介入调查,以“没发现他杀线索”,一直没有立案,引发社会强烈质疑。

        王继珍生前为石楼县一中的校长,并担任石楼县教育局副局长,负责石楼县5000万职高建设工程项目。其死亡动因也在当地引发关注。

      警方称,9月3日接到警情后,石楼县公安局与吕梁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民警赶赴现场,提取了死者王继珍当日驾驶的私家车辆及现场遗留的相关物品,其他相关调查取证工作同时全面展开。9月6日,在石楼县灵泉镇宋家沟村的另一现场,民警对现场发现的血迹、菜刀和一根白色鞋带进行了提取。

      警方表示,死者王继珍在9月3日离开家到达辛关镇石清黄河大桥附近后,先后与朋友和同事相互通话4次,告知朋友到黄河大桥将其私家车开回家中,嘱咐副校长照顾好学校的事情。当日8时40分,王继珍朋友到达黄河大桥,发现王继珍已死亡,随后,告知单位、家属并报警。

      石楼县公安局通过对调取的途经路段所有监控视频和相关人员通话记录分析,结合调查走访情况,证实通话情况与相关人员反映的情况相符,与高清卡口视频监控情况吻合。同时,死者儿子反映其家中丢失一把菜刀和一根鞋带,所描述的菜刀特征与在宋家沟现场提取的菜刀特征相符,家中遗留的鞋带与在宋家沟现场所提取的鞋带品牌相同。

      吕梁警方还公布了山西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吕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山西省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王继珍死亡情况的司法鉴定检验结果。其中鉴定意见为“溺死”。

        吕梁市公安局局长权志高表示,根据证人证言、视频录像、现场痕迹物证和检验鉴定结论相互印证,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综合各方面证据,没有发现犯罪事实发生,王继珍死亡排除他杀,确定为自杀。“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石楼县公安局决定对王继珍死亡不予立案。”他说。

      此外,针对当地群众和网民关心的死亡动机一事,权志高表示,王继珍死亡案确认自杀后不属于刑事案件,警方依法进行相关调查侦查后,其他调查因涉及个人隐私等多方面问题,且不在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因此死亡动机和原因警方并没有调查。

      “如果家属有要求,征得有关部门批准后,我们可以协助调查。”权志高说。

      10月31日 新闻发布会文字实录:

        黄河新闻网吕梁讯(记者刘芳李沛蓉)10月31日上午,吕梁市新闻办、吕梁市公安局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2014年9月3日吕梁市石楼县教体局副局长兼第一中学校长王继珍死亡的相关情况。吕梁市市长助理、市公安局局长权志高,吕梁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主检法医师苗志飞,石楼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大队长贾崇华出席,省、市、县20多家新闻媒体和网络媒体记者参加了新闻发布会。

      本网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警方经过认真调查,确定王继珍的死亡为自杀,排除他杀,死因为溺水死亡。

      王继珍死亡情况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

      一、我是黄河新闻网记者。王继珍死亡后,死者家属一直反映公安机关不立案的问题?

      石楼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大队长贾崇华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对于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对于在审查中发现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的,必要时,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初查。初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采取询问、查询、勘验、鉴定和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

      上述规定表明立案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认为有犯罪事实;

      2、达到刑事立案标准;

      3、符合案件管辖规定,属于本单位管辖。

      在石楼县公安局接警后,经审查所报警情不具备以上立案的三个必须条件,犯罪事实线索不明,故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进行初查,及时采取了询问、勘验、鉴定、调取证据等措施进行了细致的调查。现经省、市、县三级公安机关调查核实,都未发现有犯罪事实存在。故依据法律规定,石楼县公安局决定对王继珍死亡一事不予立案。

      二、死者家属反映公安机关未对现场及时保护的问题?

      石楼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大队长贾崇华答:9月3日,石楼县公安局接警后便及时组织警力赶赴现场,第一时间对整个案发现场进行了及时的保护和勘验勘查,不存在不保护现场的问题。当时的情况是:石楼县公安局和吕梁市公安局民警赶到现场后,现场被当地群众围观,现场已经被部分破坏。

      三、死者家属反映公安机关抄家的问题,请给予解答?

        石楼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大队长贾崇华答:在公安机关初期调查中,石楼县公安局对死者王继珍办公室和家中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