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征求《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修订意见的通知

17.03.2018  05:23
教育部办公厅
关于征求《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修订意见的通知
教体艺厅函〔2018〕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是开展学校卫生与健康教育工作的重要依据,自1990年颁布实施以来,有力地推动了学校卫生与健康教育工作。随着形势的发展、健康中国战略的深入实施和教育现代化的加快推进,学校卫生与健康教育工作面临新的形势和要求。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实施健康中国建设和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优化学校卫生与健康教育政策制度体系,进一步强化《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对新时期学校卫生与健康教育工作的指导作用,经研究,启动修订《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研提修订意见。 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部属各高等学校对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结合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学校卫生与健康教育工作的规律、发展趋势以及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新任务等,针对具体条款,研提修订意见。    二、推荐参与修订人员和专家。 为切实做好《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修订工作,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推荐1名学校卫生与健康教育工作管理干部和1名学校卫生与健康教育专家,我部将遴选部分推荐人员和专家成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修订工作组,具体承担《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修订和其他学校卫生与健康教育相关政策制度的研制任务。各地推荐的人选应有丰富的学校卫生与健康教育工作管理经验或教育教学经验,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文字功底。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修订意见和参与修订工作人员和专家推荐表请于2018年3月25日前以书面形式报教育部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   (联系人及电话:刘立京010—66096150,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 1.《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修订意见(参考格式)       2. 参与《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修订人选推荐表   教育部办公厅   2018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