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变作风强化工作落实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的通知
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省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总队,机关各业务处(室):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转变作风强化工作落实的若干规定》要求,现将省局《关于转变作风强化工作落实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挂在省局网站上,请各单位、业务处(室)提出修改意见,并于7月15日前将修改意见加盖单位公章报省局办公室。
附:《关于转变作风强化工作落实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联系人:张启军 电话:65866679 ,传真:65866885 65866110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7月2日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变作风强化工作落实的若干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严格落实中央和省委有关规定精神,进一步转变作风,强化工作落实,增强安全监管工作执行力,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转变作风强化工作落实的若干规定》(安监总办〔2014〕4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依法规范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一)依法认真落实审查审批责任。负责许可审查的业务监管机构要指派工作人员或者委托专家现场核查安全生产状况,并验证安全评价报告真实性;在资料审查、现场审查的基础上提出审核意见,经会议征求意见后,报请分管局领导审批。
(二)加强行政许可事项监督检查。加强对已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经营、销售)许可证企业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不再符合条件的,要依法暂扣或者撤销其许可证。要加强对下一级安全监管部门实施或者委托其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及时查纠违规和违法行为。
(三)强化对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监督。要及时组织对许可事项行政复议和信访案件的调查核查,强化对行政许可实施中的审查审核程序、现场核查行为、许可事项应具备的法定要件等的监督,并实行许可案卷定期抽样评查制度,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不当或者违法行为。
二、依法强化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四)依法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要依照《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等的规定,合理调配业务监管和执法监察力量,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扎实有效地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五)重点实施安全生产执法监察。要突出以煤矿、非煤矿山及其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油气管道、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等行业或者领域为重点,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并重点监督检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职业危害防治、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管理、应急救援管理等制度的落实情况。
(六)严格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执法监察中,对能及时纠正的问题,依法予以纠正,依法督促企业及时予以解决;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未按要求予以消除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存在重大非法、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按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同时,要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其处理结果数据库或者信息管理系统。
三、依法规范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七)规范事故隐患整改指令下达方式。依法督促企业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豫政〔2012〕54号文件),认真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及时下达整改指令,明确事故隐患名称、治理目标及整改建议、时限等内容,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收,并抄送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八)落实重大隐患整改挂牌督办制度。对企业存在和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依照《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有关规定实施挂牌督办,挂牌督办通知书要抄送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本级政府安委办。涉及中央企业和省属企业的,挂牌督办通知书要抄送省政府安委办。
(九)实行事故隐患整改闭环管理。下达整改指令或者负责挂牌督办的部门要督促企业严格按照事故隐患整改指令,认真制定整改方案,逐项落实整改责任、资金、措施、时限和预案,并按整改时限要求报告整改落实情况。对已完成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部门应及时销号,并向抄送的部门和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
(十)强化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责任追究。对逾期未完成整改或者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并纳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黑名单”或者数据库向社会公布。由此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从严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限期达不到整改要求的,要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提请当地政府依法关闭。对应实施关闭而未关闭,甚至放纵、包庇事故隐患单位的当地政府有关负责人,要提请相关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严肃查处。
四、依法落实停产停业整顿措施
(十一)严格落实停产整顿措施。对责令停产整顿的企业,下达停产整顿指令的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本部门业务监管机构或者执法监察机构指派专人负责监督落实,并加强跟踪检查。对不进行整改的,要依法采取强制性措施并予以处罚,对停而不整、明停暗开、以停代整的,要从严处罚。
(十二)加强对企业停产整顿期间的服务指导。实施企业停产整顿方案备案制度,下达停产整顿指令的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指导企业落实停产整顿期间安全防范措施,适时组织注册安全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上门指导服务,帮助企业解决整改中遇到的问题。
(十三)严格把好停产整顿验收关。由下达停产指令的部门组织验收,严格验收标准,落实验收责任。对未进行整改或限期整改不到位和未通过验收以及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要及时提请所在地人民政府依法取缔、关闭。
五、依法严肃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
(十四)落实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对国务院和省政府安委办挂牌督办的重大、较大事故查处,省和省辖市、直管县(市)要加强组织协调,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按时完成调查报告的审核、报批和督促落实工作;其他事故查处由省辖市政府安委办按职责权限分级挂牌督办。
(十五)规范挂牌督办通知书内容。挂牌督办通知书要写明事故名称、督办事项、办理期限、督办解除程序等,发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及其安委办。
(十六)建立事故查处挂牌督办责任制。挂牌督办单位要建立督办档案,定期检查督办责任单位落实情况,督促督办责任单位认真组织开展事故调查,按期结案,并将事故调查报告报送挂牌督办单位审核。挂牌督办单位要按规定认真审核事故调查报告,限期回复。
(十七)落实调查报告全文公开和新闻发布制度。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内容外,督办责任单位要将所有挂牌督办的事故调查报告在本部门网站全文公开,向社会发布。
(十八)强化事故警示与整改工作。对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和防范整改措施,督办责任单位要督促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认真解决。并针对局部还是共性问题、机制性还是技术性问题,提出治理整改措施,健全预防工作机制,加强技术改造和提升。对事故发生单位和相关部门落实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的情况,要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六、认真落实党委政府和上级部门安全生产工作部署
(十九)实行重点事项落实责任制。对有关会议部署的重点工作和重要事项,会议主办部门要分解细化措施,明确工作落实的责任单位和时间进度并加强督办;对上级部门要求上报的事项,要及时明确专人负责,按时统计上报。
(二十)建立检查督查和通报制度。会议主办或者安排上报事项的部门要采取不定期抽查方式,督查工作落实的质量和效果,并定期通报。对进展缓慢的,要提出警示;对落实不力甚至搞形式、走过场的,要提出批评;对有意拖延不办或无故不按时完成的,要予以问责。实施年度考核,要将重点工作和事项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
七、切实发挥事故调查处理警示教育作用
(二十一)建立安全警示信息发布制度。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发布重点领域较大以上事故和重大隐患警示信息,所监管行业领域的企业发生事故,要按照事故分级调查处理原则,及时向本级行政区域内本行业领域的企业发出事故警示。对性质恶劣、社会影响大的典型事故,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扩大警示企业范围。
(二十二)实行事故通报公开制度。事故通报要在本部门网站全文公开,对典型事故的通报,要通过新闻发布会、新闻通稿等方式,在主流媒体发布新闻,扩大社会知情面。
(二十三)实行事故通报送达企业制度。事故通报要送达相关企业贯彻落实,对不能直接送达的,要提示企业及时通过本部门网站下载,并督促其收到事故通报后做出落实承诺。
(二十四)强化事故通报要求跟踪落实。把企业学习贯彻落实事故通报情况纳入安全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对不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未开展检查整改,导致同类事故发生的企业,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