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供销社综合改革试点自查自评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供销合作社:
根据《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厅关于开展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试点自查自评工作的通知》(供销厅合字〔2016〕61号)精神,为做好我省供销社综合改革试点(阶段性)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开展评估工作,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总体要求和我省的实际,对试点工作进行全面检查评估,评估试点成效,总结经验做法,为下一步深化综合改革提供指导和借鉴。
(二)基本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准确把握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方向,全面客观反映综合改革试点的总体情况;坚持注重实效,既总结可在面上推广复制的共性经验,又注意总结当地的独特做法;坚持统筹兼顾,既保持评估工作整体统一,又根据各地试点工作进度进行有针对性的评估;坚持内外结合,在开展内部评估的同时,注重听取农民群众、基层干部职工、社会各界等各方面对试点工作的意见。
二、主要内容
1.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对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重视程度,包括试点工作组织机构是否健全、领导工作是否有力、风险防控是否到位、财政支持等配套政策是否落实。
2.工作成效:各项试点任务完成情况及试点工作对供销合作事业发展和“三农”工作的促进作用。
3.推进情况:试点范围、试点进度和工作推进力度是否达到试点方案要求。
4.外部评价:农民群众、供销合作社干部职工以及社会各界对试点工作的评价。
三、具体要求
(一)整体情况。概述各级党委政府贯彻落实中发〔2015〕11号、豫发〔2015〕20号文件精神、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及试点工作进展情况,详细介绍推进各项试点任务的具体措施及任务完成情况。
(二)工作成效。认真总结各地在拓展为农服务领域、基层社改造、社有企业改革、系统联合与合作等方面取得的成效。对已完成的试点项目,要认真总结经验,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工作案例。
(三)存在问题和不足。客观分析、实事求是反映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请各单位于11月18日前将自评报告报送省社政研室一份。
联系人:潘 蕾 电话:65925376
2016年11月2日